本书是关于理想宪法的探寻之旅,既然是“探寻”就不应预设方向和目标,而应该让思想处在一片“旷野”之中自由驰骋,通过不断的失败、试错、反思、比照,以逐渐呈现道路和目标。或许有人会问,既然本书最终落脚于正义宪法,那么为何不直截了当地去论证它,为何要绕一大圈来苦苦探寻呢?我始终认为,做学问应该借助“巨人的肩膀”继续攀爬,但求学问恰恰最忌怕论者的思想被那些奉为奎臬的先见所束缚。真正的学问应该返回问题的原点,在那里我们才能找到思想的“旷野”,才能摆脱各种先见的束缚,才能使自己面对各种最有力的挑战,才能使思想更清晰、更深入、更扎实、更客观、更具说服力。在“旷野”之中,没有任何预定的真理标准,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一步步地发现真理,而当我们披荆斩棘、一步步地趋近于真理的时候,也就等于打牢了学术的根基;在“旷野”之中,人的思维永远是最为活跃的,在那些经典命题上,我们不仅能与各个时代的最伟大的心灵展开对话,甚至还能与自己对话,我常常将自己一分为二,用一个自我来批判另一个自我;“旷野”荆棘丛生、随时都有可能陷入困厄,但每每陷入困厄,却总能得到过往的最伟大心灵们的援助,他们是罗尔斯、哈贝马斯、海德格尔等。我之所以能得到他们的鼎力相助,是因为我不约而同地与他们走在了同一条道上,或者说是他们已经在荆棘丛生的“旷野”上,为我铺好了道路。不过要想走出“旷野”,光凭最伟大心灵的帮助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在最伟大心灵的帮助之下,真正建立属于我们自己的、属于这个时代的思想。
毫无疑问,我在“旷野”中探寻、论证抑或是所证成的东西都无可避免地会成为别人再批判的“靶子”,但这种再批判是我乐意看到的。我真正担忧的是,当我醉心于构建正义宪法的论证体系时,会不由自主地将自己封闭在自己所筑的“茧”之中,陷入久受后现代主义者诟病的“逻格斯中心”之中。林来梵教授在《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一书的后记中的一席自嘲语,恰恰能印证我的担忧:
但凡谁建构了一个可称之为“体系”的体系,本来就可能导致两种结局:一种是把一些弥足珍贵的材料遗漏在体系之外,另一种则是自己被封闭在体系之中;第一种是属于某些东西被剩余,而第二种则属于自己被剩余。[309]
事实上,理想即是对完美之境的不懈追求,我们即便无法实现完美之境,但我们终究需要知道完美之境是哪里,在此基础之上,我们才能通过寻找一条恰当的道路、通过不懈的努力,不断地趋向于完美之境。现实、道路和理想,这三者是有机关联的,在当前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我们尤其要注意处理好理想、现实和道路之间的关系。(www.xing528.com)
首先是理想。理想为三者之本,没有理想就不可能有改变现实的改革努力和通往理想的道路。理想为改革设定了目标,它源于对现实的不满,但其本身又高于现实,并为现实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指明了方向;理想的设定不能过分地迁就于现实,一旦理想过分迁就于现实就等于没有了理想,这样改革就会失去正确方向,变得瞻前顾后、束手束脚。既然理想是超越现实的,那么我们在设定原初的理想的时候,最好不要为现实中的问题所羁绊,我们最好要像柏拉图那样在一张白纸上畅想好的国家应该如何组织?好的宪法应该如何设计?这种理想虽然带有某种程度的“乌托邦”色彩,但却本应该就是这样的,是纯洁无瑕的真正的应然状态。
其次是道路。道路事关改革的策略选择,它一端联结着理想一端联结着现实,是从现实通往理想的切实可行的方案,道路的选择应更多考虑现实可行性。当然,对于理想和道路设定都是一个不断反思平衡的过程,理想虽然无可非议,但面对现实的问题,我们可能根本找不到一条通往理想的道路,此时,我们就需要对原初设定的理想予以修正,使得理想、道路和现实三者能相互契合起来。
再次是现实。面对现实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问题,我们要选择正确的方向和道路一揽子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在制度上作小修小补来应付问题。社会转型所产生的问题,只能以更大的改革来消融,只有心怀理想、明确道路、恪守主义,并着手进行更高、更深层次的改革,才能提供一揽子消融问题的机制与框架。总而言之,现实问题的最终解决既离不开理想也离不开道路,本书仅仅为宪法的革新设定了一种原初的理想,这种设定肯定会存有这样或那样的瑕疵甚至会显得幼稚;这种设定更不可能意味着最终找到了通往理想的切实可行的道路,但是这种关于理想命题的思考恰恰是所有改革赖以推进的前提,这种思考或许能为改革提供有益的前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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