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课征应以实现收入分配的正义为目标,[300]这是当下十分流行的一种观点,但这种观点恰恰是错误的。客观地讲,课税总是和收入再分配关联在一起的,税收的课征必定会导致收入再分配的后果,并且只要每个纳税人所承担的税金是非等额的,税收的再分配功能就会得到加强。但是,千万要注意,结果并不能等同于目的。在关于正义宪法的思考中,目的的区别是最根本的区别,假定两个不同目的的宪法正义准则都会出现相同的结果,那么两者的差异绝非用词的差异,而隐含了根本的价值取向之争。
国家要不要介入收入再分配领域,历来是一个聚讼纷纭的议题,在这一议题上,罗尔斯和诺奇克就持截然相反的观点。罗尔斯虽没有追求收入分配上的绝对平等,但他反对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的旨趣却是显而易见的。罗尔斯认为,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是由于自然禀赋、社会文化条件、运气等偶然性因素所造成的,因而,从本质上讲,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基于此,罗尔斯倾向于用税收等手段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以拉平有利者与不利者之间的差距。与罗尔斯不同,诺奇克则旗帜鲜明地反对再分配。他给出了两个理由:理由一,分配是集中式地按照某一原则提供某些资源,但在自由秩序之下,没有任何机构能集中社会上的大部分资源进行分配,恰恰相反,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分配总是分散进行的,这里没有统一的标准、意志和结果;理由二,国家刻意进行财富的再分配会无可避免地掠夺富人的劳动,无可避免地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因而,国家的再分配行为是非正义的。基于此,诺奇克更倾向于支持一种功能最少、权力最小的国家。[301]罗尔斯与诺奇克关于再分配论争其实反映了他们所持有的不同正义观,罗尔斯认为公平即正义,而诺奇克则认为权利即正义。
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的理由,我倾向于支持诺奇克的观点——课税虽然或多或少地会产生收入再分配的结果,但是直接以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的课税却是不正义的:第一,以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的课税,势必对有利者课取高额税收来补贴不利者,这样有利者就成了实现所谓分配正义的工具;第二,收入分配的正义并不等于收入分配的平等,每个人获取相等份额的分配不见得就是正义的;第三,收入分配正义没有确定的标准,具体情境不同分配的标准也应不同,我们根本无法笼统地判定平均分配、按劳分配、按资本分配、按贡献分配、按道德应得分配,到底哪个是正义的哪个是不正义的;第四,收入分配关注的焦点应该是效率,而不是分配结果的平等。让财富集中在懂得运用它的人的手中,无疑是继续做大财富“蛋糕”的前提,而只有让财富“蛋糕”继续做大,才谈得上让更多的人分享。(www.xing528.com)
收入分配的正义其实并不取决于收入如何分配,而是取决于在取得收入时是否负担了恰当的税收,这样收入分配的正义也就被转变为负担分配的正义。比如,甲中了500万元的彩票。我们不能说,因为运气是偶然的,所以甲取得500万元的彩金是不正当的。相反,只要中彩不为法律所禁止,且甲已依法负担了税款,即便甲是凭运气获得了500万元,也无法否定甲的行为的正当性。事实上,无论是按劳分配,按资本分配,按要素分配抑或是按运气、智力分配,无论分配了多少财富,无论分配得是否均匀,只要公平合理地负担了税收,收入的分配就是正义的。
税收并不直接关注收入的分配,只关注税收的负担是否公平,但也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遗产税。申言之,课征遗产税的目的并不在于实现税收负担的正义,而是要逐渐地、持续地纠正财富分配中的明显不公,并避免有害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机会平等中的权力过分集中。[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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