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般而言,在宪法对课税权的实质性控制中,有两项准则至为关键,一为税收法定原则,[298]二为平等课税原则。其中,税收法定源自民主原则与法安定性的要求;平等课税则表明在财政国体制下,税收的正当性来自人民的平等牺牲,即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我不打算对作为民主原则自然延伸的税收法定原则花费更多的笔墨,我所关注的焦点仅仅是:税收负担如何分配才为正义?本节先对课税中的宪法正义准则予以概述,而后再分条予以阐释。
纳税是公民的宪定义务,是公民的一项负担,不仅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以及公民对整个社会的普遍责任,而且还关乎国家的正常运作,关乎社会福利的实现。不仅如此,如何纳税,该纳多少税,还关涉负担正义的实现。因此,税收本质上是一个事关宪法的命题,政府发动课税权应受到宪法的实质性控制。一般而言,在宪法对课税权的实质性控制中,有两项准则至为关键,一为税收法定原则,[298]二为平等课税原则。税收法定是形式性的正义准则,而平等课税则是实质性的正义准则,它们共同构成了税收正义的两大支柱。其中,税收法定源自民主原则与法安定性的要求;平等课税则表明在财政国体制下,税收的正当性来自人民的平等牺牲,即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299]平等课税原则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性控制,从而有效地避免了税权行使和税收立法上的恣意。我不打算对作为民主原则自然延伸的税收法定原则花费更多的笔墨,我所关注的焦点仅仅是:税收负担如何分配才为正义?宪法应如何控制税权,应为税权的行使确立哪些实质性正义准则?本节先对课税中的宪法正义准则予以概述,而后再分条予以阐释。税收课征中的宪法正义准则,主要涵括如下:
(1)税收的课征旨在实现负担的正义,而非再分配的正义,但遗产税除外;
(2)总体而言,每个人所负担的税收总额占其总收入(或财富)的比重应大致相当;但是,(www.xing528.com)
(3)必要的生活之资不应成为课税的对象,对不能达到基本生活条件的不利者应予以税收上的照顾;
(4)比例税为原则,累进税为例外,税收优惠亦应有特别正当的理由;累进税或税收优惠均旨在实现对按比例课税所带来不公的矫正,以更好地实现第(1)项目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