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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正义宪法:社会正义基本准则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正义基本准则作为组织正义社会的最为根本的原则,处于社会正义体系的顶端,不仅统领了其他层级的正义准则,而且它还是对人之应然的共在关系的初步具体化,是每一个人一旦公共地运用理性就能直接接受的。在上述三条融贯而一的社会正义基本准则中,其中第一项自由准则体现了人在共在关系中的主体性。

寻找正义宪法:社会正义基本准则的重要性

社会正义基本准则作为组织正义社会的最为根本的原则,处于社会正义体系的顶端,不仅统领了其他层级的正义准则,而且它还是对人之应然的共在关系的初步具体化,是每一个人一旦公共地运用理性就能直接接受的。概而言之,社会正义基本准则涵括如下几个方面:

1.自由准则

作为主体的人是自主、自律的,人可以自由地规划人生,并可以通过自由努力去实现人生的美好图景,并由自己来承受成功与失败的结果;与此同时,作为主体的人,应该享有与人之尊严和能力相符的充分的自由,社会、国家、他人均应对人的自由予以尊重,而国家还应对这种自由的实现提供制度和物质上的必要保障。

2.参与准则

每个人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都应参与到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来,国家则要平等地保护人的社会参与并为人的社会参与创造条件和机会。

3.包容准则

每个人作为社会中的平等一员,都要得到社会和国家的公正对待,每个人都要以恰当的方式反哺社会,国家有义务保障每个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不受社会排斥,而社会上的有利者对不利者也负有帮扶性质的道德义务。

上述三项社会正义基本准则始终是融贯而一的,并无先后次序之分。(www.xing528.com)

上述几个方面的社会正义基本准则是直接从人的共在关系中抽离出来的,是对人的主体性和共在性的具体化,并最终描述了正义社会这样一种理想:每一个人均应享有充分的自由,都有权利参与社会生活;与此同时,社会还要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包容每一个人,每一个人对他人和社会负有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上述社会正义基本准则之所以是基本的,是因为任何人只要站在共在关系的立场上,都能在理性意志和道德情感上接受它,而且我们无法找到一些更为根本、更为抽象的准则对其进行修正或替换。

在上述三条融贯而一的社会正义基本准则中,其中第一项自由准则体现了人在共在关系中的主体性。人之所以能作为独一无二的主体而存在,是因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自由彰显了人的尊严、价值和能力。自由对于个人而言,意味着无限的可能以及一种值得拥有的不一样的人生,每个人可以自由地思考、自由地说话、自由地信仰、自由地规划人生;自由地迁徙、自由地交往、自由地联合、自由地支配财产;自由还关涉人的尊严,没有足够的自由,就不可能有什么尊严。自由对于社会而言,则意味着一种新鲜的空气,一种生机勃勃的活力,一种以自治为主导的低成本的社会治理模式,它是社会繁荣昌盛的基石。

第二、三项社会正义基本准则即参与和包容准则,则体现了人的共在性。追根溯源地讲起来,人的共在性并非依靠人的理性并通过“契约”得以奠定,而是以人之“心灵”所生的道德情感为根基生成的。参与准则彰显了人作为社会共在体平等成员的资格,藉此资格人不仅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而且还要承担必要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包容准则则蕴含了人与人之间的普遍道德情感,这种道德情感至少赋予人们和谐相处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处于有利地位的社会成员,有义务拿出额外份额来支持社会公共开支、帮助不利者改善生活条件。参与和包容准则,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疏离和排斥,它是社会安定和谐的基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由准则彰显人的主体性,而参与、包容准则则彰显了人的共在性,只有当上述三项社会正义基本准则融贯在一起的时候,才能体现人的主体性和共在性的相互交融,才能真正通过人的道德情感和理性意志的双重检验。“自由完全从属于博爱将是错误的,但是要使博爱完全从属于自由也将是同样错误的”,[263]过分强调自由而没有参与和包容,这样的社会只能生产差异、隔阂与排斥,相反,过分强调参与和包容而不彰显自由,这或许是一条哈耶克所称的通往压制和服从的奴役之路;任何仅偏向一端的社会,当然不能最终为人的理性意志和道德情感所接受,这样的社会显然是非正义的。

正义社会的上述三项基本准则的融贯性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包容和参与准则受到了自由准则的制约。正因为包容和参与准则受到了自由准则的制约,包容准则所赋予人们的道德义务才是弱式的,它既没有超出每个人的现实能力,也未对自由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也正因为道德义务是弱式的,是每个人所能做到的,因而,每个人才有可能接受它。另一方面,自由准则也受到了参与和包容准则的制约,它并不具有相对于参与和包容准则的词典式的优先性。受参与和包容准则制约的自由,不仅不失自由的本质,而且还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融入了自由之中。正如缪哈尔、斯威夫特所言:

如果我在某种构成意义上与他以及我的伙伴成员实现了认同,那么,把我的劳动成果分配给共同体其他成员便不是把我当作实现完全不同的个人目的的手段。于是,我将不会把再分配性质的赋税体验为对于作为一个人的我的侵害,因为我有着某种共同体的感觉,这种感觉是足够强烈以至超出了纯粹个人的反应。[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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