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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正义宪法:理性公共运用更易被接受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尔斯借助“重叠共识”的理念,将上述两个观点统一了起来。[257]罗尔斯用“重叠共识”告诉我们,无须保证人的无差别的一致性,只要从蕴藏在文化背景中的共同观念出发,即可得到各方都可接受的正义方案。一方面,我试图用“共在关系”替代“原初状态”,另一方面,还将用“理性的公共运用”替代“无知之幕”抑或“重叠共识”。

寻找正义宪法:理性公共运用更易被接受

罗尔斯认为,由于诸如理性上的“合理多元主义”以及“判断的负担”等原因,也就是说,在每个人都能清晰地洞察到自身的信念、利益、目的,甚至还能了解他人的信念、利益、目的,并且每个人所具有的信念、利益和目的既合理又互不相容的背景之下,即使是那些在日常的道德过程和政治生活中有良心地并且正确运用他们理性与判断能力的人,要在复杂问题上达成一致,也要面对诸多根深蒂固的障碍[255]尽管如此,罗尔斯还是真诚地认为,即便在无可公度的多元化背景下,人们虽无法就某一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性的意见,但我们还是可以向社会所有成员证明正当性的某种东西。

罗尔斯的上述两个观点看似有所抵牾,但若细加分析,在逻辑上还是能够自洽的。罗尔斯借助“重叠共识”的理念,将上述两个观点统一了起来。“重叠共识”即是人们从各自的完备性观念出发,并利用它所提供的道德、宗教、哲学上的理由,而被共同认肯的政治观念。[256]罗尔斯进一步认为,“重叠共识”既不是乌托邦,又不是临时性的协定,而是那种蕴藏在公共政治文化的背景之中,具有深刻的稳定性,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能深入每个人的心灵深处,被每个人所认同的东西,罗尔斯说:

由于我们要寻求给予正义问题以公共证明的一致性基础,且由于我们无法合乎理性地期许人们对这些有争议的问题达成任何政治的一致,所以,我们只能转向那些我们似乎可以通过公共政治文化而共同分享的根本性理念。从这些理念出发,我们试图制定出一种与我们经过适当反思所获得的慎思确信相适宜的政治正义观念。[257]

罗尔斯用“重叠共识”告诉我们,无须保证人的无差别的一致性,只要从蕴藏在文化背景中的共同观念出发,即可得到各方都可接受的正义方案。罗尔斯始终认为“接受”和“同意”是有所区别的,“同意”是完全自愿的,而“接受”则可能是即使内心不同意,但公共理性又迫使人们犹犹豫豫地接受。

我十分赞成罗尔斯关于在多元背景下证成正义的可行性判断,但他将这种合理的判断建立在“重叠共识”的背景之下却不见得有什么说服力。罗尔斯在其后期作品中提出的“重叠共识”,事实上就是对“原初状态”的一种修正(虽然没有明言),因为他已经认识到“原初状态”所面临的难题——“除非我们设立起原初状态,以便当事人能够在适当理由的推动下就正义问题达成一致,否则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无法贯彻到底”。[258]不过,将整个论证建立在“重叠共识”的基础之上,似乎已矫枉过正了。(www.xing528.com)

诉诸“重叠共识”的论证,事实上已偏向到麦太尔金式的文化决定论,这就降低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普适性。罗尔斯眼中的“重叠共识”,无非是指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和宪制民主的文化理念,但如果在一个没有自由主义传统和宪制文化理念的国家,能否达成西方文化背景下所产生的“重叠共识”,如果无法达成西方式的“重叠共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否还具有普遍价值?

事实上,“重叠共识”根本无法取代“原初状态”抑或“无知之幕”。无论是“原初状态”还是“无知之幕”,均是应然论证的一种假设性前提,只要确保前提假设能被人们所接受,那么论证所得的结论也就能经得起推敲。但是,“重叠共识”则不是一种纯粹的假设而是一种既存的事实,休谟定律告诉我们实然和应然是无法完全通约的,因此,从既存的事实出发也无法推导出应然的正义原则,并且在拥有多元文化背景的国家,要形成并发现“重叠共识”也绝非易事,因而,径直将“重叠共识”作为正义的既定背景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需要指出的是,我反对的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假设的前提和所得出的结论,但并不反对罗尔斯论证的方法。罗尔斯的论证方法是自洽的、一贯的,在下文的社会正义的具体论证中,将尽量坚持罗尔斯的论证方法,而对罗尔斯所预设的前提或论证所依赖的条件作更切合实际的修正。一方面,我试图用“共在关系”替代“原初状态”,另一方面,还将用“理性的公共运用”替代“无知之幕”抑或“重叠共识”。“共在关系”包容了人的主体性和共在性,融合了人的道德情感和理性意志,因而,与人的本质、实存和理想更为相契;“理性的公共运用”并非一种既存的事实,而是一种程序性框架,相较于罗尔斯的“重叠共识”抑或“无知之幕”,这种程序性框架主要基于如下两个方面的理由更容易被现实中的人们所接受:一方面,“理性的公共运用”预设的是一种低限度的条件,它并没有对人提出太高的要求,是每个现实中的人都能够做到的;另一方面,“理性的公共运用”这一条件设置与人之应然的共在关系完全相契,它所蕴含的低限度的道德并没有超出理性可容忍的范围,而它所体现的理性也不会激起心灵的反抗,因而,完全可将其作为社会正义论证的逻辑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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