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再次将视线返回立宪状态。立宪状态和立法状态的本质区别在于,立法状态受宪法的最终控制,而立宪状态则似乎不受任何控制,立宪者往往径直诉诸自身特定的道德情感和理性意志进行立宪抉择。那么,如何在不受任何控制的立宪状态中产生正义宪法呢?当然,需要公开运用理性,要想实现公开运用理性,还需要有理想的公共论坛的保障。理想的公共论坛是理性公共运用的最佳场域,它为正义宪法的证成提供了理想的环境和程序性条件,它是保证理性公共运用的高级条件。具体而言,理想的公共论坛需满足如下七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公共论坛所探讨的主题是关涉社会正义也即直接或间接地关涉社会上不特定人利益的公共议题,这些公共议题包括宪法与法律以及其他关涉不特定人的政策、方案等。
第二,公共论坛应向社会中不特定的成员开放,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公共商谈,并能对公共商谈施加自己的影响。这不是说真的要组织一个能容纳社会所有成员的讨论会,而是说公共论坛应指向非限制性、包容性的参与者,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代表或其他途径将自己的意见传递到公共论坛之中,公共商谈对每一个人而言,都不存在交流上的限制。
第三,公共论坛的参与者应是非匿名化的。只有公开参与者的身份,才会有真正的社会舆论监督,才会使他们站在一个更为客观的立场上发言,并对自己所发表的言论负责。
第四,参与公共论坛的人都有充分且大体相当的论辩能力。
第五,公共商谈的进程、在进程中所形成的信息,以及最终抉择的结果都应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再检验和意见反馈,并对反馈的意见作进一步的回应。(www.xing528.com)
第六,在公共论坛中所陈述的意见是充分的,能包容社会上关于此议题的所有意见,也就是说,公共论坛好像联合国大会,社会上的每一种意见无分人数多寡都应有其代表,而且每一种意见无分多寡均是平等的。
第七,公共论坛中通过的方案,并非“全有或全无”的抉择,并非策略性的讨价还价,也并非分离差异而求同,而是一种经过碰撞、修正之后的意见融合和整个框架的改变。
在理想的公共论坛中,每种意见均有其代表,每种意见不管其所代表的人数或多或寡,均有同等的分量,因而,这里不存在什么多数派和少数派,人们总试图以所有人都可接受的理由,来证明观念、准则或方案的正当性。在理想的公共论坛中,每个人尽量地克制自己的情绪和偏见,试图通过恰当的预设、推理和论证,通过求同存异,论辩、修正和融合,并诉诸那些人们普遍认同的信仰、价值以及理性本身,来取得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在理想的公共论坛中,理性的公共运用真正成为一种对话性、反思性、包容性的思考方式。
对话性,是指在理想的公共论坛中,每个人都成为受尊重的平等主体,每个人都有发起话题、质疑、询问和辩论的机会,每个人都能对决策产生影响,因此,每个人必须认真倾听来自每个人的意见;反思性是指,在理想的公共论坛中,每个人都能从他人的观点中得到启发和养分,不是引发反思从而修正自己的观点,就是站在他人的立场思考问题从而促使相异观点之间的融合;包容性,涵盖两个层面的内容,即过程意义上的包容性和结果意义上的包容性。过程意义上的包容性,已经蕴含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对话中,而结果意义上的包容性,则主要是指经过商谈、论辩、反思之后形成的包容各方观点的共识性方案。也就是说,各方观点都对共识的最终形成贡献了力量,博曼将这种由公共商谈所形成的共识称为“道德妥协”。他认为,“道德妥协”不是策略性的讨价还价,其结果不是双方道德的让步和平衡,而是整个共同框架的改变,不是“分离差异”,也不是寻找“第三种立场”,而是公平公正的标准问题在协商中得到修正,形成了包容各方意见的新的正义框架。[254]
总而言之,理想的公共论坛通过具有同等分量的各方意见的制衡与融合,有效地避免了多数人的专横与压制,从而真正确保每个人都能处于共在关系之中思考问题,这样不仅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包容,而且还成就了立宪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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