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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正义:论证与揭示的正义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学者关于正义的讨论可划分为两大派别,一派主张揭示的正义,而另一派则力推论证的正义。该派论者坚信“契约”是正义的基础,正义的伦理就是契约必守的伦理。有人认为,论证的正义所追求的绝对公正的社会,这不过是美好的乌托邦,是无法实现的。[240]我也赞成米勒的上述批判,但并不认为这一观点能对论证的正义构成有效冲击。事实上,论证是反乌托邦的,论证的目的并不是把人们引向理想

寻找正义:论证与揭示的正义

早在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就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两本不朽著作中,对正义问题展开过广泛而深刻的讨论,在这之后的数千年中,关于正义的讨论更是不绝于耳。但美中不足的是,上述关于正义的讨论虽不乏真知灼见,但却缺乏有效的分析,不是流于片段式的经验就是流于先验性的说教,没有将具体的正义问题体系化,也没有形成探讨正义问题的方法学。直到18—19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才出现了真正的转机,从那之后,形而上的正义观逐渐地转变为理智的正义观,无理由的诉诸直觉的正义观逐渐地被讲道理的诉诸理性的正义观所取代;从那之后,关于正义的系统化、科学化的研究得到了蓬勃发展,正义问题被真正地构建在以一定的方法学为基础的理性分析之上。

现代学者关于正义的讨论可划分为两大派别,一派主张揭示的正义,而另一派则力推论证的正义。[235]揭示的正义以亚当·斯密、孔多塞、边沁等人为代表,此派旨在通过对社会不公正现象进行具体而微的观察,并致力于通过对现实的或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比较,以揭示社会正义的原理,寻求社会不公的破解之道。社会选择理论和中立的旁观者视角即为揭示正义派惯常使用的分析方法。社会选择理论即是由波达与孔多塞等人创立,并经阿罗等人发展,旨在从某种“社会视角”出发,根据相关人员的利益和偏好进行评价,并对各种方案进行排序选择;中立的旁观者视角则是由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一书中提出的一种方法,它原本只是被运用在道德情感的分析之上,因其具有相当的客观性,后常被扩展运用到正义的分析之上。例如,法院判决是否公正,不能由利益相关的当事人来评判,因为判决一旦关涉自身的利益,评判也就缺乏了公正性,相反,判决公正与否只能由利益无涉的中立第三方评判,如果中立的第三方感受到了公正,那么这个判决大致也就是公正的。印度学者阿玛蒂亚·森就十分赞成将中立旁观者的视角运用到正义的评判之上,他认为,此种方法不仅客观中立,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听取非利益相关方的声音,避免我们的判断陷入地域性的狭隘。[236]

论证的正义可追溯至霍布斯,现以罗尔斯、布坎南等人为杰出代表。论证的正义是一种着眼于整全式正义理论的研究,它从一定的前提假设出发,借助某种逻辑推理的方法一步步地证成整全式的正义理论。该派论者坚信“契约”是正义的基础,正义的伦理就是契约必守的伦理。“有效的只是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行为规范”;[237]“如果某一规则乃是受该规则支配的秩序中的参与者自愿同意的,则该规则就是正当的,违反该规则就是不公正的行为”。[238]

坦率地讲,相较于揭示的正义我更赞同论证的正义。揭示的正义说到底是一种归纳法,就是把观察所得的点点滴滴,通过一定的方法连贯起来,从而揭示出正义的准则。从实例中揭示出来的结论的可靠性,完全取决于实例本身的可靠性和全面性,一旦观察的实例不可靠或不全面,结论也就岌岌可危了。事实上,任何人都无法确保观察的全面性,以及所选取实例的可靠性,我们常常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举出反例来推翻整个论证及结论。与之相反,论证的正义则建立在假设的前提之上,只要前提假设是可接受的,推理方法是恰当的,而且整个推理在逻辑上没有漏洞,那么,所证成的结论应该是周延的。现实中虽不乏有与证成的结论相反的例子,但不见得能够推翻整个论证;因为论证并非对现实的直接映射,这种论证虽从某种程度上讲源于现实,但它却是对现实的一种抽象,必然高于现实,论证所得的结论也并非代表实然,而是指涉应然;我们无法用现实中的实例来批判应然,现实中的实例最多说明,现实中的特定人并非按照所证成的应然准则行动,而无法直接说明所证成的准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不正当的。这样说来,通过论证的方式来寻找正义似乎要比某种经验法则和实例来说明正义来得更加可靠,尽管如此,对论证的正义之质疑之声仍不绝于耳,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这些质疑之声到底有无说服力?

质疑一:是否能证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正义准则?

有人认为,人的理性总是多元的,我们根本无法在正义问题上达成一致性的意见,因此,世界上根本不可能存在各方均可接受的正义标准。这些人显然是犯了正义虚无主义的错误。试想,如果不存在可接受的正义标准,这个世界是否会无黑白之分,甚至会颠倒黑白呢?事实上,即使我们无法就所有的正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正义进行论证。正义论证的目的在于为人们的行为设置一个应然的准则,这种应然准则虽难以被现实中的每一个人所接受,但只要每个人都能站在恰当的出发点和立场之上,每个人均没有正当的理由来拒绝它。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对正义标准的接受是有前提条件的,只要前提条件本身能为人们的理性意志和道德情感所接受,并能保证每个人站在恰当的立场进行思考,那么,毋庸置疑的是,在此前提条件下所证成的正义准则也自然会被人们所接受。

质疑二:多元的正义准则能否得以证成?

有人认为,正因为正义准则是一元的,有其统一的实质性尺度,正义准则才是可证成的。但是,我们发现,正义准则恰恰是多元的,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正义准则,根本无法用一元的正义准则统领所有的领域,这就给正义准则的证成带来了保障。[239]我十分赞成正义多元论的观点,但这种观点并不能对论证的正义构成冲击,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论证推导出适合不同领域的各不相同的正义准则。事实上,罗尔斯所证成的正义准则即是多元的——他在权利的分配上强调了平等且充分,在机会的分配上强调了公平和开放,而在社会福利和负担的分配上则强调要满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www.xing528.com)

质疑三:论证的正义是不可实现的乌托邦

有人认为,论证的正义所追求的绝对公正的社会,这不过是美好的乌托邦,是无法实现的。米勒在《社会正义原则》一书中就引述了诺尔曼·弗罗里和乔·奥本海默所做的试验来批判罗尔斯理论的乌托邦色彩,这项试验表明,人们更多地会倾向于选择平均收入最大化并受到一种最低限度的约束的分配方案,而不是罗尔斯所主张的“最小最大化”即最低收入最大化的分配方案。[240]我也赞成米勒的上述批判,但并不认为这一观点能对论证的正义构成有效冲击。事实上,论证是反乌托邦的,论证的目的并不是把人们引向理想的天堂,而是让证成的方案更易被人们所接受。罗尔斯的论证之所以最终难以被现实中的人们所接受,问题并不是出在论证本身,而是出在论证所预设的前提,也就是说,罗尔斯将他的论证构建在了现实中的人们难以接受的前提之上,最终导致了论证所得的结论也难以被现实中的人们所接受(关于这个观点还将会在下文中进一步论述,在此不再赘言)。申言之,我们若更加审慎地对待论证的前提,对前提进行进一步的“反思平衡”,[241]那就能保证正义论证所赖以展开的前提能被现实中的人们所接受,这样也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结论的可接受性。

质疑四:契约论证不能蕴含情感?

有人认为,“契约”式的正义论证仅仅蕴含了人的理性,而没有包含人所固有的情感,这种论证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我也赞成这种观点,但它同样不能构成对论证正义的有效挑战。事实上,契约并不当然地排斥人的情感,罗尔斯就是通过“无知之幕”的巧妙设计,将人的情感蕴含到了契约之中。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罗尔斯的契约式论证并没有将人的理性和情感完美地融合在一起,这一点将在下文进行论述。

质疑五:契约论证有失客观?

诸如阿玛蒂亚·森等人认为,契约式的正义论证是相当狭隘的,它只考虑到契约参与方的诉求,而不能接受来自参与者之外的他方信息。为了避免契约论证的封闭性,他们主张设立一个场外的“中立的旁观者”,以接纳和反思来自场内和场外的所有信息。事实上,这种批判同样是站不住脚的,论证的正义显然能够通过论证条件和环境的设置,赋予参与者以一定程度的客观性。比如,罗尔斯就通过设置“无知之幕”,使人们避免从狭隘自利的立场看问题。申言之,一旦通过某种形式赋予人们以某种程度的客观性和中立性,那么,不管是否为“中立旁观者”,不管处于场内还是场外,人们均能接收来自场内和场外的方方面面的信息,均能认真且理智地对待来自场内和场外的所有信息、意见、批评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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