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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社会的共在关系:探求正义宪法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社会的本质不在于组成它的个体,而在于个体之间的关系。不仅如此,人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存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而,人为社会所形塑,必然“嵌入”社会中生活。个体受社会的限制抑或是控制,亦不意味着人在社会中会丧失自由。申言之,人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在每一种社会关系中,每个人均承担一种“角色”,每个人均以自己的“角色”为中心,向整个社会负责。

人和社会的共在关系:探求正义宪法

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知道“社会”这个词意味着什么,但是若让我们对“社会”进行确定性的描述,情况就会变得错综复杂起来。有人把社会设想为某种超个体的有机实体,这个实体超越并独立于人而存在,它像人一样,要经历生老病死的过程。斯宾格勒就是这一思想的拥趸。有的人则是根据隐匿的和超个体的力量来解释社会的构造过程,他们认为社会有着属于自己的并超然于个体之人而存在的“心灵”,这一“心灵”统领了个体心灵,由此个体之人也就全然地隶属于了社会,这就是社会的泛神论,黑格尔即是持此思想的最为突出的一例。与社会有机体理论不同的是,契约论者则把社会看成是个体之人的作品,个体之人利用理智如同建造一台机器一般建造了社会,所以个体是社会的目的,社会从属于个体,只有从个体那里才能找到社会存续的正当性依据。

上述诸理论,其实都没有很好地揭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社会虽是由个体之人所组成的,但社会终究不是由众多个体事先协商好的,也不是自然给定的;另一方面,组成社会的个体生活在社会之中,必然要依赖于社会,受社会形塑和制约,并最终反作用于社会。关于人和社会的关系,埃利亚斯揭示得相当到位,他说:

我们大家彼此组成了它,但就它如今所成为的那个样子,却不是我们中的任何人,甚至不是我们大家的共同意愿、共同计划的结果;它之所以存在,仅仅是因为有众多的人在场;它之所以保持运转,仅仅是因为有众多的单个人有所意愿、有所行动。尽管如此,它的构造,它经历的巨大历史演变显然不取决于单个个人的意志。[216]

“个体组成了社会”这一事实,并不能推导出社会从属于个体这一结论。一方面,社会的本质不在于组成它的个体,而在于个体之间的关系。任何个体“始终生活在一种牵动他人职能的依赖关系中;他是那些将其他人联系起来的长链中的一环,而每一个其他人——直接或间接地——复又是将这个个人连接起来的长链中的另一些环节……人们具有彼此作用的职能,正是职能的这种相互关联而不是别的什么,才是我们所称的‘社会’”。[217]另一方面,社会作为由人之个体所组成的整体,它的属性不能由组成它的“质料”来定义。这好比房子和砖块的关系,砖块组成了房子,但房子作为整体不仅仅是砖块的机械堆积;仅仅从砖块来理解房子,肯定看不到房子的整体构造,若认为砖块组成了房子,进而又将房子分解为砖块来理解,那么房子就成了砖块的无目的的集合。同样的道理,由个体所组成的社会整体,必然大于个体之和,而且作为整体的社会还应超然于个体的意志,按照它本身所具有的逻辑独立进行运作。

不仅如此,人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存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而,人为社会所形塑,必然“嵌入”社会中生活。人来到这个世界之初,尚是一个带有野性不能自立的被造物,正是社会培育了人的品性、语言和理智,使人渐渐脱离天生的野性,而成为一个成熟的人。一个人在孩童之时就脱离社会,隔断了和社会的所有联系,那么即使在成年之时返回社会,他也只能成为一个半人半兽的混合体,“狼人”就是这方面的很好例证。[218]社会不仅造就了人的统一,而且还造就了人的差异和多样。人不仅在社会中习得语言、产生感情、形成理性、学会行动,而且人所生活的社会背景还影响着人的观念和习性,在与不同人的关联、沟通与交往中,人培育了自己与众不同的情调、个性和风格。人在社会中是自由的,但人的自由总是有限度的,选择的广度和深度总受限于人生活的背景,“取决于个人在这种人际交织网中出生并成人时所处的地位,取决于他双亲的职务和地位,取决于它享受到的与自身的这种地位相称的教育”。[219]人不仅受限于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还要受到社会的强制。涂尔干认为:“社会具有无上权威,它把自己转变成某种思想方式,转变成所有共同行动必不可少的条件。这种范畴强加给我们的必然性,并不是我们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摆脱掉的简单的习惯性结果”;“当我们试图摆脱社会的基本观念时,我们就会发现自己已经完全丧失了自由,受到了来自内外两方面的困扰。在我们的外部,是评价我们的舆论;同时社会亦在我们的内部表现出来”。[220](www.xing528.com)

个体受社会的限制抑或是控制,并不意味着个体要全然隶属于社会。事实上,个体和社会始终是相互区分的,社会不能取代个体,亦不能直接向个体发号施令。在社会中,个体始终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主体而存在,社会要按照正义的法则对待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个体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作为人之整体的社会,要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要对那些不利者进行适当的生存照顾,要把每一个人都包容进社会中来,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每一个人。个体受社会的限制抑或是控制,亦不意味着人在社会中会丧失自由。在社会中存在的人,始终是自由、理性的主体。人是自由的,因而,能作为社会的积极行动者而存在;人是理性的,因而,能按照自己的愿景改造社会。

作为积极的、理性的社会行动者而存在的人,最终形塑了作为人之整体的社会。社会由人所组成,人的整体品性最终决定了整个社会的风貌,而人正是通过积极的社会行动,改变了自身,并通过改变自身进而改变了社会。一方面,每个人通过与他人沟通、分工、协作、联合,增强了改变自身及其社会的力量;另一方面,正是在积极的社会行动中,每个人的情感得以交融,理性得以锤炼,每个人的涓涓细流,最终汇聚成大海,形塑了多元包容、和谐有序的人类社会。

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还要对整个社会负责。不过,这种观点并没有得到社会契约论者们的支持,在他们的逻辑中,人仅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用密尔的话说就是:“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221]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因为从人与社会的关系视角上看,每个人对作为整体的社会所负的责任,丝毫不亚于对自己行为所负的责任。申言之,人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在每一种社会关系中,每个人均承担一种“角色”,每个人均以自己的“角色”为中心,向整个社会负责。“人的本质与人本身担当的社会角色是内在统一的。一个人的责任,取决于其存在与其行为或者社会角色的统一性,或者取决于人之本质与其对自我行为后果反思的统一。”[222]每个人作为各种社会关系的承载者,都有义务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促进并增益共同之善及社会公德,每个人都应积极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参与到社会、文化与历史的进程之中。人是道德的行动者,当人的共在关系遭到威胁之时,每个人都有义务作出一定的牺牲(当然这种牺牲是可被人的理性意志所容忍的),以求得整体性共在关系的存续;在大自然和未知的风险面前,人应要保持必要的谦卑和克制,当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发生冲突时,处在历史之流之中的人,就要为他们的子孙后代负起应有的责任。

总而言之,人与社会处在相互关系之中,无所谓孰重孰轻,不存在谁是手段谁是目的的问题。人作为社会的行动者,拥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及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社会生活丰富多彩的基石;社会塑造了人,并构成了人的生活背景,每个人只有参与到社会发展的全部进程,参与到社会共同生活,才能成为社会的真正成员,才能获得生命的圆满。因此,要想处理好人和社会关系的关键就在于要学会换位思考,即站在对方的立场来思考自身。一方面,每个人应心系社会,关注不断延伸贯通、运动着的社会联系之网,以自己所处的位置和承担的“角色”向社会负责;另一方面,社会要将每个人都包容进来,关爱具体的每一个人,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关注他们的哀苦和理想,帮助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并为实现每一个人的梦想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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