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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的共在关系-寻找正义宪法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更愿将人和人之间的共在关系称作主体间的共在,它包含了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共在性的一体两面。人和人之间的普遍情感是在人的共在关系中确立的,并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得以发展,只有意识到自己和他人是共在的,我们才能从内心深处升腾起一种普遍的情感。

人与人的共在关系-寻找正义宪法

我更愿将人和人之间的共在关系称作主体间的共在,它包含了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共在性的一体两面。一方面,在人与人的共在关系中,人仍然作为独立自主的主体而存在,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理性、意志和利益,每个人都是自利的,无法成为缺乏“我”的意识而完全奉献于他人的人。[204]另一方面,共同存在于这个世界之上的每一个人,都彼此联系、相互依赖,每个人的命运都被或多或少地交织在一起,每个人对每个人都有最低限度的普遍的情感。人和人之间的普遍情感是在人的共在关系中确立的,并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得以发展,只有意识到自己和他人是共在的,我们才能从内心深处升腾起一种普遍的情感。

人与人之间的共在关系所蕴含的主体性和共在性是相互制约的,从而形成了弱的主体性和弱的共在性。一方面,人在共在关系中所形成的主体性与其在契约联合体中所形成的主体性不同,在契约联合体中,人被设想成先于道德和目的的存在,因而,这种主体性是无拘无束的、彻底的、强式的;而在共在关系之中,人虽保有理性,但理性并不当然地先在于情感,理性与情感总是如胶似漆地交融在一起,情感构成了理性的背景和条件,而理性则受到了情感的制约,成为一种带有情感的有限理性,于是,人在共在关系中所彰显的主体性即是一种受“心灵”限制的有限度的弱的主体性。另一方面,在人的共在关系中所包含的共在性与心灵共同体中心灵合一式的团结亦有本质上的不同,心灵共同体中的道德情感是强烈的、绝对的、无条件的;事实上,正如弗洛伊德所认为的那样,炽热的情感常常是盲目的并以惩罚为目的,不满和义愤、责任感和悔恨感常常以反常和破坏的形式出现,甚至连那种出于爱怜的同情,在接受者那里也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因此,我们需要用理性意志来克服道德情感中的有害成分,而在共在关系中,人的理性意志恰恰成了道德情感的背景、条件和限度,这种道德情感是相对的、柔和的、有条件的并且是最低限度的,这样一种道德情感所彰显的共在性当然是一种受理性制约的弱的共在性。鉴于人的主体性——作为独立、自由、理性的积极社会行动者的人的形象——已在前章所论及的现代契约宪法中得以阐释,故此,本章只想着重谈一谈人与人之间的共在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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