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契约”来解释现代宪法,是一种逻辑论证的方法,这种方法的最大弊病就是,论证的可靠性取决于前提预设的合理性,为了使得论证更加客观,就要将人性的方方面面都容纳到前提预设之中,一旦这样处理,论证本身就会陷入自相矛盾的窘境;反之,为了追求论证上的自圆其说,就要限缩论证所赖以展开的前提条件,但是,这样处理就会不可避免地使前提预设陷入片面之中,论证得出的结论最终也无法经受现实和理想的检验。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就可以对“契约宪法”展开最有力的批判。
我们都知道,以个人主义为基石的现代契约宪法,必然以独立、先在、自利的个体为前提预设,如果能够证明上述前提预设并不符合人的本质、实存和理想,那么就可以构成对现代契约宪法正当性的最大挑战。事实上,人是道德情感和理性意志,社会性和个体性的交合体,将人预设为独立、先在、自利的个体不仅与人的本质、实存和理想相去甚远,而且这种脱节,还是现代宪法所有危机的总根源。
首先,人无法真正独立并先在于他人与社会。我与他人,个体与社会总是相互交融地存在着,不存在孰先孰后、孰主孰次的问题。社会是由个体所组成,但它并非个体彼此计划和协商的结果,“它之所以存在,仅仅是因为众多的人在场;它之所以保持运转,仅仅是因为有众多的单个人有所意愿、有所行动”。[179]个体与社会无所谓孰先孰后,两者一开始即已同时在场,“社会是终极目的,个体只是手段;个体是终极目的,而众多个体联合起来形成的社会,不过是一种获得个体幸福的手段——两者均是战斗的口号”。[180]我们不是要在个体和社会之间作出选择,也不是要从个体出发来理解社会抑或是从社会出发理解个体,而是要在个体与社会之间达成某种程度的平衡与和谐。
其次,人亦非纯粹自利。如果说人的自利是与生俱来的,那么人的情感、道德又何尝不是与生俱来的呢?事实上,从每个人身上散发出的那种对同类的悲悯感中,我们就可以发现,人对任何共在的他者都有一种利他主义的自然情感,这种自然情感也同样是与生俱来的。契约论者可能会说,契约论始终没有排斥人的情感和道德,也没有将利己理性作为行动的唯一理由,契约论之所以强调利己理性,只不过因为在一个陌生人所组成的世界里,利己是人的最为典型的行动逻辑。然而,恰恰在利己行动逻辑这个前提性命题之上,无论是霍布斯、洛克、卢梭,还是罗尔斯,都没有给出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解释。事实上,“社会行动虽有传统、情感和理性等不同样式,但它们不是彼此相排斥的,因此,任何一个行动都是情感、传统和理性行动的结合”。[181]我们很难断定人的任何行为都是以理性为主导,或者说是人的情感总是从属于人的理性。
再次,纯粹的自由会走向自由的反面。从个体的独立、先在、自利出发,就可自然而然地推导出个体自由,而个体自由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现代契约宪法的宗旨和内在道德。以个体自由为要旨的现代契约宪法,建立在这样一种假定之上:公共福祉是个体自由、市场调控所共同作用的产物,它并没有确定的实质性标准,因此,国家无法在实质上促成公共福祉的实现,它的唯一任务即在于从形式上确保公共福祉据以实现的条件——个体自由。应该看到,现代契约宪法所化生出的自由秩序,确实使个体充满了活力,使每个人的创业、创新的激情得到有效激发,进而使社会财富不断涌流,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体自由的彰显还使得公共福祉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但是,自由秩序在一片繁华喧嚣之中,却已然隐含了深重的危机。(www.xing528.com)
一方面,个体自由就是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以及自己所认为的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182]这样的自由始终是单向度的,它仅仅关注自我的满足,而忽视了自我与他人以及社会之间的双向关系。一旦每个人在追求自身自由的时候都罔顾他人的自由,不仅会导致自由与自由间的冲突,而且还会使整个人类陷入愈发不自由的境地;另一方面,从纯粹的“契约”逻辑出发,必然会走向自由至上主义、权利本位主义、道德虚无主义,由此带来社会联合的机械化、功利化,造成自由与道德,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人为割裂。
事实上,自由秩序与道德观念始终是联结在一起的,人人得其应得、对等、一致同意,上面还有一个检验其有效性的道德体系,如果不对人的选择进行限制,人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有道德的人,也就不可能存在真正自由的社会秩序。[183]除此之外,纯粹的个体自由还会带来社会分化与失衡,进而产生新的奴役和不自由。个体自由在让强者脱颖而出的同时,却任由弱者遭受社会的排斥,这样自由秩序所赖以维系的社会均势就会被最终打破,新的奴役就会在两极分化的人群中破茧而出。有基于此,格林不无忧虑地指出:
在私人自治的主导下,借助于财产、契约和遗嘱自由这三大支柱,却制造出以经济为基础的阶级框架,并把社会区分为有产者和无产者。借此,还可能出现新的依附和奴役关系,虽然在法律上看,人们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缔结这种关系,但是在经济上,却必须进入这种关系,由此而生出的大量人群的贫困,就不能再归咎于个体的无能。[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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