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的虚无
完全可以想象得到,现代契约宪法所经受的最为广泛的诟病就是:将宪法想象成人民缔约的产物,完全是一种学术和逻辑上的虚构,因为在历史上,我们根本无法找到全体人民都参与缔约的伟大时刻。但请注意,逻辑分析的方法和历史的解释方法并不能通约。一方面,逻辑论证的有效性取决于前提假设的有效性和解释过程在形式上的周延性,而历史解释方法的有效性,则取决于事件与事件之间的时间序列和因果关系。正因为这两种方法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解释体系,所以用一种方法来批判另一种方法是不恰当的。另一方面,逻辑论证重在对历史和现实进行抽象升华,旨在沟通实然和应然,并为理论的发展提供解释框架,因而,逻辑论证虽然汲取了历史上的养分,但绝非是一种历史叙事,不能与历史的进程完全吻合,因此,用历史事实来批判抽象的理论必定会捉襟见肘。
(二)描述的不全面
现代契约宪法还有可能会遭到这样的批判:契约宪法只不过是现代宪法的一种类型,它不能代表现代宪法的全部,例如,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往往以社会为本位,倡导国家主义、集体主义,在宪法中还经常会使用带有浓厚道德色彩的词汇,因此,这种宪法和“契约宪法”的诸多特征无法相契,难以将之划入“契约宪法”的序列。但请注意:任何据以解释、描述现实的理论都和现实存在差距,我们不能因为差距,就想当然地认为该理论以偏概全,进而是无效的。(www.xing528.com)
“契约宪法”是现代宪法的原型,它源于实存宪法,又高于实存宪法,实存宪法与“契约宪法”虽像儿子和老爸那样长得非常相像,但终究还是有所区别——实存的各国宪法虽都传承了“契约宪法”的基因,但因各个国家的境况不同,总或多或少地会存在一些“变异”。契约宪法和实存宪法好比戏剧人物和现实中的人物,戏剧人物源于现实中的人物原型,但戏剧人物总要对人物原型的特征进行某种程度的剪辑,不过,无论进行怎样的剪辑,戏剧人物总要再现人物原型的最典型的特征。同样的道理,据以描述现实的理论和现实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差距,但成功的理论总能将现实中的最为典型的特征清晰而有条理地揭示出来。由此,要想批判“契约宪法”,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契约宪法”与实存宪法细枝末节的差别的描述之上,而是要重新从整体上观察我们这个时代的宪法,看看用“契约”能否将这个时代宪法的典型特征揭示出来,如果不能,能否抽象出一个与现实更为贴近的“原型”?
我认为,唯有“契约”方能将理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联合等现代宪法最为典型的特征最为整全地揭示出来,实存的现代宪法即便与“契约”逻辑有所偏离,但这种偏离始终是修正式的,并非全然的背叛。除了“契约”之外,难道我们还能用其他更好的原型来整全性地揭示现代宪法的最为典型的特征吗?事实上,最有力的批判不是吹毛求疵,而是要“以立代破”,提出一个更好的方案,既然无法找到描述现代宪法的更好方案,我们姑且就将现代宪法称为“契约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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