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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心与心融合的古典心灵宪法,为何产生心灵压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追求心与心融合的古典心灵宪法,本应该是和乐融融的,为什么反而会产生心灵上的压制和彻头彻尾的奴役呢?于是,追求“心灵合一”的古典宪法,摇身一变,也就成了压制心灵的宪法,滋润心灵的宗教成了残害“异端”的宗教,而崇尚美德的伦理则沦为泯灭人欲的礼教。法律伦理化带来的最大恶果就是使心灵压制变得无处不在。

追求心与心融合的古典心灵宪法,为何产生心灵压制?

追求心与心融合的古典心灵宪法,本应该是和乐融融的,为什么反而会产生心灵上的压制和彻头彻尾的奴役呢?原因在于,这种心灵的融合带有强烈的压迫性,并非出于自愿。在小规模的自然共同体中,因有共同血缘纽带的联结及共同劳作的滋润,人们尚能臻于心与心的完美融合之境。但随着共同体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与人的关系就如同投石入水一般,水纹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薄,[119]血缘关系的纽带已被剪断,每个人与每个人的交往已断无可能,在这样的情境之下,光靠先定血缘和自然交往很难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心灵合一的团结。于是,在大规模的社会里,更多地依靠推行一元化的宗教伦理来维系族群团结就在所难免了。

要想在大规模的社会里,推行一元化的宗教和伦理,心灵教化是必不可少的。心灵教化作为一种柔性的手段,它如一夜春风潜入心灵润物无声,并能幻化出“千树万树梨花开”的成效,但请注意:人心毕竟是多元的,最好的教化也不能排除冥顽不化之人的存在,若对人的离经背教的行为听之任之,任何“经”或“教”都会变得没有权威,心灵合一的秩序就无法维系。由此而见,要想推行一元化的宗教和伦理,不仅要有人心教化的柔性手段,更要依赖于强力,而且随着共同体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与人的关系愈渐疏远,强力的运用也就更显急迫。

事实上,带有强制色彩的宗教和伦理绝不是什么可自由选择的东西,而是一项彻头彻尾的强迫性义务,任何与宗教、伦理相违背的行为及想法,都是对集体情感的公然冒犯,都需受到最严厉的制裁。于是,追求“心灵合一”的古典宪法,摇身一变,也就成了压制心灵的宪法,滋润心灵的宗教成了残害“异端”的宗教,而崇尚美德的伦理则沦为泯灭人欲的礼教。涂尔干即用“压制”两字来描述古代法律的总特征。[120]他认为,从本质上讲,古代的法律是压制性的,大多数罪行都是对宗教、习俗和权威的损害,犯罪所侵犯的是一种深植于内心的集体情感,对集体情感的侵犯单靠恢复原状的做法是绝对不够用的,需要用压制性的刑法加以惩罚。[121]

古典心灵宪法压迫性的另一个明显特征,就是主张把法律和宗教、伦理融合为一,使法律宗教化或伦理化,从而得以一体推行。(www.xing528.com)

在古代西方的宗教社会里,法律一直被视为维护信仰的神圣性和教义的纯洁性的工具而存在的。世俗法来源于神法,要受神法的控制,即便是在世俗法与教会法并立存在的中世纪,世俗法仍不得与教会法相冲突。到了中世纪晚期,教会法甚至通行于欧洲各国,事实上支配着教会内教士和僧侣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俗人生活的大多数领域[122]

法律和伦理的融合在古代中国法那里表现得更为明显。在帝制中国时期,正是通过将家的伦理化约为礼,将礼的精神融入法,通过礼乐教化和心灵压制,将宗法伦理无限扩大,从而维系了庞大帝国的团结。法律伦理化带来的最大恶果就是使心灵压制变得无处不在。一方面,中国历来就有“论心定罪”的传统,从《法经》的“议国法者诛”、秦律的“偶语者弃市”,到汉《九章律》的诽谤妖言之法,再到西汉曹魏的腹诽罪、元代的“妄谈禁书者徒”,对于思想和信仰的诛讨,往往比对行为本身的追究更甚。[123]另一方面,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也常常是经律不分,推行“春秋决狱”,“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违于法者诛”。[124]上述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不仅进一步扩大了心灵压制范围,酿成裁判的恣意,而且还导致如下悖谬的局面:其一,倡导德政却布设苛法;其二,强调道德却扼杀道德自由;其三,主张善德却酿造普遍的伪善。[125]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代社会始终是一元的,不仅家政、皇权、法律,甚至连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都被彻底地伦理化,人们被伦理的纽带紧紧地束缚在一起,从而窒息了心灵的自由。相反,在古代西方的宗教社会里,虽然对“心灵合一”的秩序也孜孜以求,但至少在中世纪后期的那段历史中,社会是相对多元的,人们不仅生活在教会里,还生活在城邦、庄园、城镇中,这就为心灵的自由开出了一扇“天窗”。自由归根结底是心灵的自由,心若没有自由,即便身上戴着一副唬人的纸枷锁,人们也没有丝毫勇气去挣脱,反之,心灵若有了自由,套在人身上的那副纸枷锁也便会自然而然地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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