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心灵宪法以宗教或伦理为本位,并由此而衍生出以互为义务为基础的社会结构。
在人类文明的初生时期,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神圣的,风、雨、火、土、花木、鸟兽均可成为图腾崇拜的对象,正是通过图腾崇拜,人与自然之物才建立起了联系,从而形成了一个自然生命的统一体。不仅如此,共同的祖先就像“一条现存的、同时也是遗传学的纽带把他的全部物理和社会存在与他的图腾祖先联结起来”。[91]围绕祖先这一共同的根基,形成了一个世代“合伙”的生生不息的体系,在这个世代“合伙”的体系中灵魂是不朽的,上代人的生命被下代人所保存。图腾崇拜和祖先祭祀的相互交融,孕育出了最为原始的崇拜仪式和禁忌体系,这些仪式和禁忌不仅沟通了人们的心灵,激发了人身上那种积极向上的道德能量,而且还具有至上的权威,它犹如共同体的“宪法”,约束了共同体内每个成员的行为。据此,我们可以判定,最为原始的宪法就蕴含在原始的崇拜仪式和禁忌体系之中,我们完全可以在古老的祖先祭祀和禁忌体系中找到最为古老的宪法形式。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92]事实上,无论是在古希腊、古罗马还是古代中国(夏商周之制),祭祀均带有浓厚的政治性,它是对“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一种宗教‘加冕’”,谁掌控国家祭祀大权,谁就拥有最高并且是合法的统治权,而且古代社会的一切权力,不管是军事权还是司法权、立法权均由祭祀而出。有基于此,高全喜教授即认为,“从家祭到国家祭祀,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社稷制度,构成早期宪法的基本内容”,[93]他的如下陈述无疑是极富洞见的:
说祭祀是宪法,原因在于其不仅仅是个人性或家族性典章制度之起源,而且它们已经上升到国家政治的高度,从一家一族之崇拜转换为一种国家社稷,无论这个国家是王制还是(贵族)共和制,皆通过祖先崇拜与一个神秘的未知世界沟通,并受到它的确认、保佑和祝福。由于祭祀变成了一件公共事务或国家事务,于是关于祭祀的规则制度就成为宪法,或者反过来说,古典宪法就成为祭祀之礼仪制度。[94]
原始社会的祭祀既带有宗教性亦带有伦理性,夹杂着宗教和伦理的双重因素。不过,在古希腊时代,随着宗教的勃兴,宗族血亲祭祀逐渐演化为神庙祭祀,由此,祭祀的宗教功能也就逐渐取代了其伦理功能。在古希腊,宗教绝非私人的事务,而是一项最为重要的公共性活动,全体共同体成员都要一体信奉。谁若不信奉城邦的宗教,这就是对城邦的背叛,不仅会被视作异端,而且还会惨遭屠戮或驱逐。对古人而言,驱逐甚至比剥夺生命更为严厉,一个人若被驱逐出城邦,就等于完全丧失了做人的资格,成了孤魂野鬼。即便到了中世纪,每个人虽生活在世俗之城,但同时也无一例外地生活在宗教团体——教会中,通过世俗政权和教会等组织严密的权威系统,每个人都被强制性地信仰基督教,连统治者也不能有例外。由上观之,在古典共同体的世界里,“宗教信仰是一种‘被信仰’,即成为个人心灵的一种绝对的义务:你必须信仰上帝”。[95](www.xing528.com)
我们所面临的进一步问题是,在基督教的时代,特别是西方的中世纪,宗教的教义抑或仪式是否能等同于宪法?客观地讲,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宗教是国家的宗教,是以国家公共伦理和公共祭祀为依托的,并由国家法律所形塑的,由此而带有明显的公共性、国家性和宪法性。基督教则不同,《圣经》无论是《旧约》还是《新约》,似乎仅仅处理个体心灵安顿的问题。如果仅仅是这样的话,那么基督教就不会和宪法发生任何关联。毋庸置疑,最早的基督教是纯粹的,基督徒只是想摆脱世俗的政治、伦理、法律的控制,使自己能更为真诚地面对上帝。但随着基督教的广泛传播,特别是在罗马皇帝皈依基督教之后,基督信仰再也不是纯粹的心灵上的事务了,而成为了新的国家性宗教。
随着基督教版图的扩大,产生了一系列宪法性命题。一方面,在教会体系内部,存在诸如教皇以及主教的权力的界定、教阶的设定、教皇的选举、教职人员的组成等,需要由一部教会的宪法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基督教会和世俗政权这两大权力中心之间的关系,也需要由一部宪法来进行协调。除此之外,基督教义本身也蕴含了丰富的宪法观念。在阿奎那看来,国王受法律之约束,世俗秩序则要服从神圣秩序,上帝所订立的神法要高于实证法,这就意味着,至少在政教分离体制尚未真正确立之前,基督教义、教规,承担起了部分限制王权的宪法功能。事实上,近现代意义的西方宪政与基督新教不无关联,美国学者弗里德里希就认为,西方宪政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之中,也正是孕育在基督教之中的宪法基因成就了西方的宪政。[96]
在古代中国,宗教似乎从没有取得过至高无上的地位,他们不仅可以自由地信奉或不信奉诸如佛教、道教等各种各样的宗教,而且中国的道观佛寺所具有的消遣性功能要远远大于其具有的崇拜教化的功能。古代中国之所以不是一个宗教化的社会,不是因为我们的祖先根本不需要宗教,而是因为中国传统伦理完全可以取代宗教。关于中国古典宪法以伦理为本位,事实上已在前文的相关论述中得以阐释,在此不再赘言。但我还想再次强调,古代中国是一个由伦理同化而成的社会,每个人都受伦理的约束,遵循伦理是每一个共同体成员的绝对义务,违背伦理就等于触犯了宪法,如同西方人违背宗教戒律那样,都要受到最为严厉的责罚,这就是所谓的“出礼入刑”。
无论宗教还是伦理并非赋予人们以独立行动的空间,而是告诉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它所确立的并非人之权利而是人之义务,由此,以宗教或伦理为本位的古典心灵宪法还衍生出一个以互为义务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权利是以个体独立为基础而生发的,并据以确立个体独立行动的空间,个体和个体之间的权利是同质的、非道德性的。义务则明显不同于权利,它以共同体的团结为基础而生发,带有明显的集体主义面向,是互为的,并随着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其强度;除此之外,义务还带有浓厚的道德色彩,并常常指向心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