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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正义的生态共同体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隶属于自然共同体的人古代人和自然共同体的基本关系是:他们在自然共同体中生活,并最终隶属于自然共同体,他们为自然共同体而生,并可以为自然共同体而死,他们的生命完全融入自然共同体之中,自然共同体是他们生活的全部,在他们的头脑中,甚至根本没有“个体”这一观念。

寻找正义的生态共同体

(一)隶属于自然共同体的人

古代人和自然共同体的基本关系是:他们在自然共同体中生活,并最终隶属于自然共同体,他们为自然共同体而生,并可以为自然共同体而死,他们的生命完全融入自然共同体之中,自然共同体是他们生活的全部,在他们的头脑中,甚至根本没有“个体”这一观念。

首先,个人全然地融入自然共同体之中。在古代,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个体之人,而是诸如家、家族等自然共同体。正如梅因所言:“原始时代的社会并不像现在所设想的,是一个个人的集合,在事实上,并且根据组成它的人们的看法,它是一个许多家族的集合体。”[79]古人无法游离出自然共同体而独立存在,自从出生那天起,他们就被嵌入共同体的序列结构,今后无论其身处何方,共同体的身份都要伴其终身,甚至连“告老还乡”都成了人生的最好归宿。自然共同体和其成员总是融合在一起的,于是,共同体的合作有效性及其永续团结压倒了成员对财产、个性、尊严、自由的追求。[80]

其次,身份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自然共同体中,血缘、血统以及与家长的亲疏远近,决定了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彼此之间的义务。在自然共同体内,每个人都各安其分、各司其职地为共同体劳作,各种身份泾渭分明,不得僭越。

第三,在自然共同体中生活的每一个人总是惊人相似,我们甚至从一个人的行为举止、思想情感中就可窥见自然共同体的全部。每个自然共同体均形成了其特有的信念、道德和信仰,而且每个自然共同体都用共同的信念、道德和信仰来塑造其成员,这就使得每个成员都被统一到共同的信念、道德和信仰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讲,自然共同体就成了大写的个体,而自然共同体中的成员也就是小写的自然共同体,而且每个自然共同体的成员都如同从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那样相似。

最后,在自然共同体中生活的每个人均应对自然共同体负责,这是每个人的最高责任。在古代,每个人的命运都是和自然共同体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个人的荣光就是自然共同体的荣光,个人的耻辱就是自然共同体的耻辱。对古人而言,最为荣耀的事情莫过于因自己的成功而使得整个共同体尊享荣耀,最为耻辱的事情则莫过于因个人的劣行而使得共同体的声誉受损。古人奋发读书,绝非仅仅为了自身的飞黄腾达,而更多的是为了光宗耀祖,这种荣耀甚至还能变成象征家族光辉的一座座牌坊泽被后世。相反,个人的劣行不仅会让自然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蒙受耻辱,更有甚者还会让其同胞承受责任连带之苦。(www.xing528.com)

(二)人与人之间的共生关系

自然共同体并非人为的创造物,它是自然而然存在的,在自然共同体中,每个人都是天然地、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每个人都有着共同的根基,共同的情感,他们互为依赖、互为融通、互为包容、互为联结,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我他相互交融的共生结构。

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共生关系培育了良善之情感、互助之美德。自然共同体犹如一棵大树,虽盘根错节,但始终同根同源、血浓于水,因此,在自然共同体中生活的古人,轻利益重情感。利益是外在的,并永远地指向自我,而情感则是内在的,它在心灵深处自然形成,又自然而然地淌溢而出,并永远地指向了他人。正是人与人之间的普遍情感,孕育出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美德。古代人的互助是普遍的、全面的。根据科尔本、威茨、伦克等人类学家的考察,原始人均具有积极的互助精神,例如,一个霍顿脱人不管是多么饥饿,他也不会独自一个人吃东西,而要招呼过往的人来和自己同享他的食物;一个富有的爱斯基摩人,会举行一次盛大的宴会招待他氏族中的人,在大吃一阵以后,再把他的所有财产分给他们;不仅如此,甚至就连中世纪农庄共同体,也同样存在着互助现象。在那里,除了地主所保有的土地外,其余土地则为共享,在共享之地上,人们共同劳作,各佃户恒有可世袭使用的部分,以供养其家小。[81]人与人之间的良善情感及互助美德不仅能相互感化、涵咏,还能润泽整个共同体。

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共生关系造就了相互之间的普遍义务。“因情而有义”,自然共同体轻权利重义务。权利是建立在“分”的基础之上,而义务则是“合”的枢机,在权利当中,人们只看到你我他之间的界限,而在义务当中,每个人则全然忘记了你的、我的和他的,在彼此所构建的共生关系中,每个人都恒以对方为重。当每个人都以义务为本位,都以对方为重时,就产生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状态,我虽然不追求自我的利益,但是别人却以我为重,这样每个人之间就形成了均衡,每个人都能从每个人的义务中获得好处;需要指出的是,古代人的义务也有轻重之分,对共同体的义务往往要重于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彼此义务。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古人恒重义务也带有负面效应,比如,如果人人都认为他人对我尽义务是理所当然的,而且你我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就会产生“你的也就是我的”之类的想法,在此类想法的掩护之下,那种赤裸裸的掠夺和侵占也就会变得“理所当然”起来。

除了造就普遍义务之外,人与人之间的共生关系,还产生了彼此责任上的连带。在自然共同体中,每个人都被无形的纽带联结在一起,每个人的命运都是一致的,他们既要为共同体而奋斗,也要为共同体其他成员的行为负责。共同体之外的他者针对共同体成员的侵害,就意味着要和整个共同体为战,这个后果要由他者所隶属的共同体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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