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宪政观认为,宪法是体现在民族制度习俗中的一套原则,它不外在于后者,也不在存在上先于后者……正如先例是所有法律的生命一样,它也是宪政的灵魂。”[55]此话当属不误,古代宪法确实以某种看不见的方式隐匿于传统、习惯和惯例之中,并更多地表现为习惯法,但我们不能将所有的习惯法都等同于宪法。在习惯法当中,存在比其他部分更为根本的部分,这些根本部分高于制定法,对政府权力形成了有效约制,正是这些更为根本的习惯法构成了古典心灵宪法的内核。
讨论宪法的习惯法渊源,就不得不提英格兰宪政的普通法传统。众所周知,英格兰古典宪法孕育在英格兰普通法的历史传统之中,普通法即是适用于全英格兰的普遍的、共同的法律。普通法作为英格兰的“万民法”,大量地存在于地方性习惯之中,甚至直接就是以地方习惯为内核,[56]而国王及其贤人颁布的成文法仅仅是普通法的冰山一角。正因为普通法与习惯法之间的紧密关联,使得导源于普通法传统的英格兰古典宪法,也孕育在习惯法之中。
英格兰的习惯法之所以能成为宪法的一个渊源,是因为这种习惯法是长了“牙齿”的,能够对成文法及王权构成制约。[57]在这里,我想引述一段前威廉时代英格兰肯特王国的法律——威特里德法律序言中的一段文字,来印证上述观点。
在肯特人最仁慈的国王威特里德统治期间,王国的要人们召开了庄严的大会。出席者有不列颠大主教博思沃德,前述国王本人,罗切斯特主教吉布门德;该教省教会之各个阶层与全体恭顺之民众异口同声。在此大会上,经过所有人的同意,要人们颁布了这些法律,并将其附在肯特人的习惯法之后。[58]
在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出两处长了“牙齿”的习惯法,一是肯特国王制定法律,必须依习惯召集要人进行商议,并经全体同意;
二是习惯法要高于制定法,即制定法要“附在肯特人的习惯法之后”。在布拉克顿关于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的论述中,也有这样一句十分著名的格言:“国王有个上司,该上司不仅在成就国王的上帝和法律中,而且在他的国王委员会中——在国王的同伴即男爵和伯爵中——‘有同伴者即有主人’,因此,如果国王超越法律,同伴们应给他戴上笼头。”[59]由此可见,英格兰的国王不仅受制于法律,还受制于习惯法,受制于他的同伴。在英格兰还有一个传统,那就是来自习惯法的自由是不可剥夺的,1215年的《大宪章》其实不是新创设的法律,只是以明文的形式对臣民传统的自由予以恢复。
古代中国到底有无宪法性的习惯法呢?答案是肯定的。中国古人秉承一种仰止前规的情结,正是这样一种保守主义精神,使得先制、成例、遗训、遗命,以及沿袭已久的习惯等祖宗之制,对后任的皇帝或后世政权的运作构成了强大的约束,从而维系了整个政制的稳定。对此,苏亦工先生总结道:(www.xing528.com)
从《法经》六篇到汉律九章,再到唐律十二篇,中国法典的篇目、体例虽然代有增损,但其间的连续性可说是一目了然。尤其是到了李唐以后,唐律的古朴典雅、持平中道,折服了唐以后几乎各个朝代的立法者……总括说来,后代之视前朝的法条,番邦之视中土的律典,大抵总带有一种“仰止前规,挹其流润”的心态。[60]
除此之外,不得不提中国古代的“礼”,它是中国古典宪法的最为重要的渊源。在无法追忆的遥远年代里,就有了尚不十分明确的“礼”,当时的“礼”是作为一种民间习惯法而存在的。据说,孔子之前的伟大政治家周公旦,第一次制作了成文形式的“礼”,因而被称作“周礼”,不过“周礼”仍应属于习惯法的范畴,只不过是“经国家整理和认可的习惯法”。[61]作为习惯法的周公之“礼”并非一般的礼貌、礼节,而是国家的宪章,具有“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62]的宪法功能。“周礼”当中包含了三项最为重要的宪法性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封土建邦制及宗庙祭祀制——这三项制度就直接指涉了政权合法性及政权构架等宪法性命题。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伦理不仅包括周公之“礼”,而且还包括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当然,孔子并未将其所创制的学说称为“礼”,而名之为“名分大义”,或曰“春秋大义”。[63]孔子所处的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国家已经远远超出了家族和宗族的范围,原先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国治理体系已难再接续。孔子的智慧在于“复古以开新”,他在原有的国家图纸上增添了新的内容,阐发了新的国家学说。孔子在《春秋》中所阐释的“名分大义”,就是关于荣誉和责任的神圣法典,让每个人各安其位、各守其分。辜鸿铭先生将“名分大义”视为中华民族的大宪章,“它使全中国人民和整个国家绝对地效忠于皇帝……是中华文明的唯一真正的宪法”。[64]
在现世论者中,也有学者亦将“礼”(当然包括孔子的“名分大义”)看成是古典宪法的重要形式。他们认为,“礼”不仅能够和宪制相一致,而且正是宪制的一种形式,理由有三:一是,内含道德价值的“礼”要高于特定国家或社会形成的规范与习惯,“礼”的体系包括了制定普通法律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并以此赋予法律以伦理性的价值;二是“礼”具有一个理性的等级结构,因而构成一个能够凝聚社会的宪法;三是“礼”的基本规范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
正如古语所云:“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君之视臣为草芥,臣则视君为寇仇”,这说明“礼”始终是相互的,它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具有双向拘束力。不过,需要看到的是,“礼”对臣民的约制和对皇帝的约制是不平等的,“礼”所要求的臣民对皇帝的效忠义务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皇帝对臣民所施以的“礼”,则更多地依赖于皇帝道德上的自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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