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徐国栋教授的考证,“πολιτεiα”一词为希腊文中表示宪法的术语,转写成拉丁字母形式的“Politeia”。[49]在古希腊,“πολιτεiα”就相当国本、政体或政制,因此古希腊人眼中的宪法仅仅是政权和政治结构的同义词。柏拉图的《理想国》希腊文名称就是“πολιτεiα”,它是西方第一部关于宪法的巨著,这部巨著主要探讨了古希腊城邦的政制。“权力之于城邦正如心灵之于身体”,在希腊人看来,每一种政制都应与城邦心灵相伴而生,都体现城邦人所特有的生活规划,都对应于城邦特有的生命形式。
在雅典,政府受制于法律,反对一切形式的专制是宪法政制的核心要义。柏拉图虽在《理想国》中描绘了最好的政制——哲君制,但在《法律篇》中他却倾向于政府权力受制于法律的政制安排。不过,受制于法律的政府总是脆弱的,“因为它不能作恶,所以它也就不能行善”,那么,“我们是放弃善而排除恶呢,还是忍受恶而赢得善”,[50]经过一番深思熟虑,柏拉图最终还是选择了宪法政制,他的理由是:专制政制的正当性在于有一位神仙般的哲君,若找不到这样的哲君,最好的哲君制便会沦落为最坏的专制,在最好与最坏之间应选择次优的宪法政制。早在公元前8世纪至前4世纪的古希腊,宪法政制就已得到践履,最为典型的就是带有这样一种特征的雅典民主制,即政府的行为受到宪法性法律的普遍约束,执政官由人民公举,公民大会可直接投票立法,元老院和公民大会有“弹劾”执政官的权力。无独有偶,共和制时代的罗马也存在宪法政制,它的基本逻辑是:罗马的政治权力源自法律,而法律则由全体人民制定,是“人民的命令”。因此,反映古罗马宪制的不是“国王喜好即法律”的格言,而是“人民,只有整个人民才是法律权力的最终渊源”。[51]
在谈了古代西方政制中的宪法元素之后,我想再借由钱穆先生的观点简略地谈一谈关于古代中国政制的一点看法。关于中国古代政制,钱穆先生大致秉持这样一种观点:
倘使我们说,中国传统政治是专制的,政府由一个皇帝来独裁;这一说法,用来讲明、清两代是可以的。若论汉、唐、宋诸代,中央政府的组织,皇权、相权是划分的,其间比重纵有不同,但总不能说一切由皇帝专制。[52](www.xing528.com)
事实上,我们也总能从汉、唐政制中,找到一些“制约皇权”的宪法影子。在汉代,中央政府为“外朝”,而皇室则为“内廷”,两者泾渭分明。“外朝”由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所把持,而丞相则为三公之首。在权力结构中,皇帝是国家的元首,象征国家之统一,实际政权则不在皇室而在政府,政府负政治上一切实际的责任。[53]在唐代,相权裂为三省,中央政府形成了三省六部之构架。皇权和三省之权有着明确的界限,三省之间的权力彼此牵制,中书省定旨出令,门下省主复核,尚书省主执行,皇帝不经中书、门下不得随便发令。唐代政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将监察权从相权中独立出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御史制度,御史独立行使监察职权,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皇权、纠举百官的作用。
除此之外,实行1300余年之久的科举作为中国古代选官的重要制度,也应该视为古典政制的一部分。一方面,科举制有效地避免了皇帝在选人、用人上的恣意;另一方面,社会中的优秀分子通过科举参与到国家政权中来,不仅保持了国家政权的开放性,而且还很好地收拢了人心,维系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正因如此,孙中山先生虽反对科举考试的内容,但却不反对科举这一选人形式,他曾慨言,废除科举就如同把孩子与洗澡水一起倒掉了。总而言之,在中国古代政制之中,蕴含了诸多宪法基因,许纪霖先生对中国古典政制中的宪法基因的评判是相当到位的,他说:
道统与政统的双重权威、士大夫与君主共治天下、民间的清议传统、文官考试和御史制度等,这些政治智慧与制度实践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皇权独霸天下,使得中国政治在若干朝代和历史时期之中保持了清明、理性与有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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