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关于古典、现代和未来的三种宪法类型的划分,虽在一定程度上蕴含了历史逻辑,但它更多的是一种类型化的作业,只不过这种类型化的作业要以历史的进程为主轴。一方面,本书关于宪法的三种理想类型的界分是典型的,能大致代表宪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并能揭示出过去、现在、未来宪法的最为基本的特征;另一方面,本书关于宪法的三种理想类型的界分是抽象的,虽源于历史和现实却不能直接等同于历史和现实。具体而言,古典宪法虽然就总体而言是隶属于心灵的,但似乎也不乏有某种契约的元素;现代契约宪法虽然就总体而言彰显了人的理性,但亦不乏有某种程度的心灵回归。因而,我们根本无法在历史或现存中找到纯粹的心灵宪法抑或契约宪法,也无法将某个实存的宪法个案直接归入某种具体的宪法类型之中。
本书关于宪法的三种理想类型的分类,大致遵循以下三条分类标准:
一是人的联结纽带标准。宪法是人的凝聚及联合的有效载体,而人与人之间的凝聚和联合无非有三条纽带,即以情感为基础的心灵纽带(以宗教和伦理为代表),以理性为基础的契约纽带,以及融合情感和理性并以正义为基础的心灵契约纽带(也即正义纽带)。古代人的共同体世界大体以内在心灵为联结纽带,对应的是心灵宪法;现代人的契约联合的世界则是大体以外在的“契约”为联结纽带,对应的是契约宪法;未来的理想世界应是以正义为基础的共在体,正义的法律就是未来理想社会的联结之核,因而,未来理想社会的宪法应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共在关系之正义为基石的宪法,也即建立在理性意志和道德情感双向可接受基础之上的心灵契约宪法。
二是价值取向标准。不同的宪法类型对应不同的价值取向,心灵宪法以团结为基本价值取向,故亦可将其称为团结宪法;契约宪法以自由为基本价值取向,故亦可将其称为自由宪法,心灵契约宪法则以社会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故亦可将其称为正义宪法。
三是时间性标准。若以历史的进展和人类的进程为时间性主轴,心灵宪法总体而言对应的是古代,可称之为古典心灵宪法;契约宪法主要对应的是现代,可称之为现代契约宪法;而心灵契约宪法则代表着未来宪法的发展方向,可称之为面向未来的心灵契约宪法。
接下来,对古典心灵宪法、现代契约宪法以及面向未来的心灵契约宪法(亦称正义宪法)之间的界限作一点简单的说明。(www.xing528.com)
首先,是古典心灵宪法。古典心灵宪法是古代人的宪法,它与古代人的共同体的世界基本相契合,是日渐式微的一种宪法类型。在古代人的世界里,自然共同体是世界的逻辑起点,人总是隶属于自然共同体,世界则是心灵的凝合物,是借助宗教或伦理等心灵纽带同化凝合而成的。古典世界的上述特征孕育出了古典心灵宪法,而古典心灵宪法的最根本特征也就在于它的心灵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古典心灵宪法并非以显而易见的形式呈现出来,而总是隐藏在历史和传统之中,并与宗教和伦理融为一体,最终扎根于人们的心灵深处;二是古典心灵宪法的效力并不一定来源于每个人形式上的同意,而是基于神圣和久远的心灵上的认同;三是古典心灵宪法的最高宗旨不在自由而在团结,即是那种“合一而同”的心灵凝合式的团结,相较于团结,个体自由被降低到最低的层次,从而形成一种从身体到心灵的压制性秩序。
其次,是现代契约宪法。契约宪法是当下实存并急剧变革的宪法类型,它起源于西方宗教革命、启蒙运动,成熟于19世纪末的美法革命,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直至今天出现了尚未完成的持续性变革。契约宪法是现代人的宪法,它与现代人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风格相适,并与契约联合的世界结构基本相契。在现代人的世界里,人首先被预设成先在、独立、自利的个体,并且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人始终是自由的;而世界则被设想成个体凭借“契约”自由联合而成的联合体。现代世界的上述特征孕育出了现代契约宪法,而现代契约宪法最为根本的特征就是它的契约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现代契约宪法是人的理性作品,它如同契约,常常以文字而书就;二是现代契约宪法的正当性基础在于人民的同意,它犹如人民缔结的总括性契约,将每个人都容纳进来;三是现代宪法的逻辑完全是契约式的,它以个体为逻辑起点,以保存并实现个体自由为最高宗旨;而相对于自由,联合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联合的目的即在于实现更好、更大的自由。
第三,是面向未来的心灵契约宪法也即正义宪法。正义宪法是指面向未来的理想宪法,它建立在对古典心灵宪法和现代契约宪法所进行的批判、反思、借鉴及融合的基础之上,是对危机重重的现代契约宪法的一种变革。正义宪法与人的本质、实存和理想相契,并反映了人之应然的共在关系。在共在关系中,每个人不仅是独立的主体,而且还是共在体的平等的成员;每个人不仅是自由的,而且还应对他人和社会负低限度的道德义务。在共在关系中,情感抑或是理性都不是唯一的行事法则,在那里理性包容了情感并受到情感的约束,情感亦包容了理性并受到理性的限制,情感和理性在相互交融中达成平衡。人之应然的共在关系孕育出理想宪法也即正义宪法,正义宪法的根本特征即在于它的正义性,而正义性又反映在心灵契约之中。具体而言,正义宪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正义宪法既包括看得见的宪法,即宪法的成文的形式,也包括看不见的宪法,即那些扎根在心灵深处的,得到人们广泛认同的,具有根本性效力的传统、习惯、惯例等;二是正义宪法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心灵契约,也就是说,正义宪法之所以是正义的,不仅因为它得到了人民的理性同意,而且还因为它得到了人民的心灵认同,经受了理性和情感的双重检验;三是正义宪法并非以自由抑或团结为最高目标,它的最高宗旨即在于实现那种能反映人的共在关系并受理性和情感双重检验的正义。
古典心灵宪法、现代契约宪法、正义宪法对照表
从古今宪法的两种模型入手探讨应然之义的宪法虽稍显冗长,但如此作业亦颇具好处:一是有助于形成整全意义上的宪法观及宪法理论。整全意义上的宪法不仅包括宪法文本,而且还包括古往今来的宪法观念、宪法命题和宪法现象。古代社会虽无直接冠以“宪法”名号的文本,但却不乏有宪法观念、宪法命题和宪法现象。因此,要想整全性地探讨宪法,千万不能将人类漫长的古代社会忘得一干二净;二是有助于发现应然之义的宪法。应然与实然相对应而存在,它指向未来、折射理想,但是它也离不开实然,离不开人类社会实际存在的过去与现在——过去预设了到达现在的路径,而现在则向我们显示如何建设未来。只有将过去、现在、未来勾连起来,将历史理解为实验室,将时间看成是进行验证和淘汰的装置,通过审慎观察、权衡比较,才能洞见宪法继续前进的共识与歧见、道路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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