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专门研习宪法的普罗大众而言,宪法似乎很远,但它还是会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会碰到它,而且还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思考它。作为普罗大众,我们大概不会认真思考诸如设立政府的目的、政府的构架及其运作机制等颇具政治色彩的宪法性命题,但我们还是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关注医疗、教育、住房等事关公共资源的分配命题;关注个人所得税减免,房地产税、遗产税的开征等事关公共负担的命题;关注隐私、言论空间、私有产权等自由权利命题;关注诸如对国家土地征收权有效控制的权力配置命题。事实上,上述命题归根结底均是宪法命题,要受宪法的最终调控。
我所理解的宪法正是一个关乎权力、权利、受益、负担有效分配的规则体系,而实现正义则是这个规则体系的总灵魂。每当我们探讨社会福利应如何分配,税收应如何负担等问题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就是在追求一个更为公平合理的社会;每当我们在拷问社会制度正当性的时候,我们就已在追寻心目中的正义宪法。这些零星的拷问和思考对宪法的成长极有裨益,因为宪法总是在人们的不懈思考中迈着细碎的步伐不断前进,而人们在何种程度上理解了宪法以及对理想宪法的孜孜探寻,不仅关乎每个人生活的质量,而且还关乎社会正义的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观念以及我们所生活的社会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日渐分化、固化,官与民、富人与穷人、精英和草根之间出现了严重的裂痕,社会共识越来越难以凝聚。这些问题的症结出在哪里?恐怕出在社会正义上。社会正义是由制度来承载并通过制度的运作得以实现的,社会正义出了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意味着某项制度甚至是整个体制的设计或运作出了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开始意识到,社会正义的问题其实就是制度的问题,要通过制度循序渐进的革新来推进社会正义。那么,关于制度的循序渐进的革新又应该从何入手呢?我认为,从宪法切入,以宪法革新带动体制和制度循序渐进的革新是恰当的。体制即是由制度所构建的一个立体结构,处在这个立体结构的最上端便是宪法。宪法作为根本性的制度,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不仅统领了其他制度,而且还是生成制度的制度,它是元规则,是生成规则的规则。因此,制度革新必然最终涉及宪法革新,我们所讲的“顶层设计”,也带有某种宪法革新的意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诸领域的改革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这就意味着,宪法、法律自身的革新不仅要先于社会诸领域的改革,而且还要引领社会诸领域的改革,社会诸领域的改革都要有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一方面,宪法革新应先于具体的改革。在着手具体的改革之前,我们始终要弄明白理想蓝图到底应该是什么样子?该如何实现这幅理想蓝图?若在全然不顾宪法这张理想蓝图的境况下仓促推进改革,改革势必因缺乏“航标”而迷失方向,中央与地方以及各种改革方案间就会相互抵牾,最后改革必乱作一团,行将不远;另一方面,宪法革新为社会诸领域的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只有在宪法革新的统领之下,其他诸领域的改革才会变得名正言顺起来。[1]若无宪法的全局性更新,只进行法律和政策的局部性调整,那么这种局部性的改良有可能会遇到宪法的瓶颈制约而无法推行下去。
宪法革新即是一个逐渐趋向理想宪法的进程,其目标是:寻找一部契合实际情况并能解决问题的宪法,然后,再用这样一部宪法来统领制度革新的方方面面。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宪法才是理想的呢?我想,理想宪法至少要符合以下几条标准:(www.xing528.com)
第一,可得运作。宪法不能沦为摆设,而要通过宪法解释、违宪审查以及宪法在个案中适用等机制,实实在在地运作起来,发挥其实际效用。
第二,对权力的控制充分且恰当。宪法既要充分控制权力,又要使受控制的权力大有可为,积极而富有效率地为人民谋福祉。一方面,是权力控制的充分性问题。宪法作为组织社会生活的根本性框架,应充分涵盖组织社会生活的必备要素(组织社会生活的要素将在第四章第五节中予以论述),这些要素包括:权利的确立,权力的授予及关于受益和负担的分配等。无论是受益(福利)、负担(税收)的分配,还是权利的保护及冲突解决,都是通过权力的运作得以实现的,而所有权力,无论是保护自由权利的权力,还是确定福利分配和税收负担的权力,均应受宪法的最终控制。宪法最终控制权力,并不是说法律不能染指权力控制命题,而是说法律对诸如福利分配和税收负担的控制是否正当,应受宪法的再检验。另一方面,是权力控制的力度问题。控制权力和发挥权力的功用和效能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权力控制越死、牵制越多,权力运作的效能也就大大降低了,无法更好地为人民谋福祉;但反过来,权力控制过于松散,就会滋长权力运作上的恣意和擅断,这就会产生负面的作用,因为失控的权力最终会化身为洪水猛兽吞噬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由上观之,宪法不仅要充分控制权力,而且还要恰当地调适权力控制的力度,使权力既不敢为非作歹,又能够充分发挥效用,造福于人民。
第三,与人相契。宪法作为社会的元规则,必然要映射社会之中人的共通理想,因而,宪法离不开人,宪法的理想在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人的理想。一方面,每个人都既过着合群的生活,又追求自主、自由,这是由人的天性所决定的。因而,理想的宪法并非要在社会团结和个体自由之间择一而从,而是要调适好社会团结和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契合实际地实现两者之间的融合。另一方面,每个人既是理智的人,又是情感的人,故而,理想宪法应融合人的道德情感和理性意志,并能在道德情感和理性意志上被每个人所接受。除此之外,不同文化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人也有着分殊性。因而,宪法也要契合这种分殊性,它在调适社会团结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兼合理性意志和道德情感时,所选择的方式和路径也要因人、因地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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