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中,采用“社会内处遇”措施较早的国家。自1949年起,日本开始陆续实施的一些社会内的处遇措施,譬如: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的保护观察、假释和缓刑的保护观察制度,等等。
日本刑法对非监禁刑的规定也主要是分为两类,一类是刑罚种类中所规定的罚金(《刑法》第15条)、科料(《刑法》第17条)、没收(《刑法》第19条)、追征(《刑法》第19条之二);另一类是刑罚的具体制度中的缓刑(《刑法》第四章)、假释(《刑法》第五章)。这两类非监禁刑为刑事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日本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体系主要是建立在这些刑罚的具体种类和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中,采用“社会内处遇”措施(指以假释、保护观察和更生保护为中心,使犯罪者在现实社会内,在过着自律性生活的同时,接受以改善更生为目的之措施[5])较早的国家。二战结束之后,日本也开始受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司法制度的影响,注重刑罚执行的效果,对刑事执行及犯罪人复归社会的矫正,以及非监禁刑执行的效果,进行了专门的研究运用,并开始较为广泛地使用自“明治维新”以来的“更生保护”制度(指使实施了犯罪或者非行的人,在平常的社会环境中作为健全的社会人,通过接受指导、帮助实现更生的制度[6]),在许多地区设立了更生保护所,以帮助犯罪人复归社会。同时,也在监禁刑之外寻找一些更为有利的“社会内处遇”模式。自1949年起,日本开始陆续实施的一些社会内的处遇措施,譬如: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的保护观察、假释和缓刑的保护观察制度,等等。这些措施和法律规定,共同奠定和确立了其现代社会中的非监禁刑执行基础。(www.xing528.com)
综合而言,日本的非监禁刑执行是以刑罚的具体种类和制度,以及特别刑法中以更生保护和观护制度为内容的具体刑事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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