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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监禁刑执行改革的成果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究竟刑罚是应当以严酷的方式告知世人不应就范,还是应当对需要惩治的人给以必要的救赎。的确如此,罪与刑之间应当建立起一种平衡关系,通过这种平衡,让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戒,以此告知其本人和社会公众:这种罪行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轻重程度,及应当付出的代价,并尽量杜绝有可能出现的再犯者。[2]所以,监禁刑的普遍使用未必能够完全解决对犯罪人的矫正。

中国非监禁刑执行改革的成果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1]这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对犯罪与刑罚之间关系的感悟。或许正是受到诸如此类刑罚观的影响,众多近现代的刑法学者们,开始重新审视刑罚的严酷与矫正的目的之间的关系。究竟刑罚是应当以严酷的方式告知世人不应就范,还是应当对需要惩治的人给以必要的救赎。显而易见,立法者不应将刑罚设置得犹如犯罪的罪行一样残暴,以“恶”去治“恶”(因为那是远古时期的同态复仇),并以这种方式去“调教”犯罪人和尽可能地给社会的每一个民众予以警示。立法者不仅应当比罪犯的社会行为要高明许多,而且无论是在犯罪的行为发生之前抑或是之后,立法者都应当有能力运用刑罚去调控犯罪行为。因为,刑罚应当是预防犯罪唯一且有效的手段,而非是一种简单的报应方式所追求的结果。

的确如此,罪与刑之间应当建立起一种平衡关系,通过这种平衡,让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戒,以此告知其本人和社会公众:这种罪行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轻重程度,及应当付出的代价,并尽量杜绝有可能出现的再犯者。但是,作为惩戒的刑罚,还应当具有其更高的目的性要求,即矫正并帮助犯罪人复归社会,使其成为具有真正意义的“人”,以达到社会秩序的正常、和谐与稳定。刑罚的轻重要求,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密不可分,而且应当是相互对应,以此实现二者之间平衡的。但是,这种平衡关系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对犯罪行为作出的不同阶段“反映”,而不断进行调整的。这也正如人类社会早期的刑罚,是以残酷为其标签,而到了近现代、特别是当代社会,则是趋向于轻缓化。这说明了犯罪整体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在有所降低,也反映出与之相对应的刑罚的必要惩罚性也在改变。而这一点,也恰好影响着立法者和司法者调整刑罚体系的整体结构。死刑的适用得到控制,并逐渐走向消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另外,近现代社会对刑罚的目的,已渐而远离了原有的报应刑,开始逐渐审视运用了几千年的主要行刑方式——监禁刑。监禁刑可谓是“封闭式”的刑罚执行方式,随着法治社会进程的发展,其弊端也有所显现:“犯罪人在与社会完全隔离的状态下服刑,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与社会的距离越来越远,以致于当他们刑期届满回归社会时,会非常强烈地感受到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甚至认为自己已经成为社会的弃儿,从而再度萌生反社会心理。”[2]所以,监禁刑的普遍使用未必能够完全解决对犯罪人的矫正。于是,在反思与探求之间,立法者和司法者开始注重有实际矫正效果的刑罚方式。(www.xing528.com)

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伴随着刑罚目的的重新调整,开始在刑罚的舞台上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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