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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解决法律冲突与人格权问题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律适用法中,规定人格权法律适用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多,这是因为人格权法尚未成为普遍意义的立法。从各国立法来看,对一般人格权的承认和保护,适用属人法。总体说来,《法律适用法》对人格权内容法律适用的规定还是基于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对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做出的,虽然内容并不全面,但与各国法律适用法对人格权法律适用立法相比,可谓是先进的立法。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解决法律冲突与人格权问题

人格的独立人格权的承认是以经济发达、政治昌明为前提的,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承认、保护人格权。在承认人格权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人格权的主体、人格权的内容、人格权的范围规定得也不同,这些差异导致了人格权法律冲突的产生。在法律适用法中,规定人格权法律适用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多,这是因为人格权法尚未成为普遍意义的立法。从各国立法来看,对一般人格权的承认和保护,适用属人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33条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自然人住所地的瑞士法院和主管机关对自然人的权利问题行使管辖权,并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律”。1999年《澳门民法典》第26条规定: “对人格权之存在、保护以及对其行使时所施加之限制,亦适用属人法”。

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和具体人格权冲突的法律适用。1979年《奥地利国际私法》第13条规定,人的姓名的使用,无论其获得姓名的依据为何,均依照其当时的属人法判定;对姓名的保护,依照侵害行为发生地国法律判定。2004年《比利时国际私法典》第37条规定,自然人姓名的确定适用该自然人的本国法。国籍变更对自然人姓名的影响适用该自然人具有新国籍的国家的法律。1997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10条、2007年《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第19条都规定姓名权的确定适用自然人国籍国法。

我国承认人格权,对人格权依法予以保护。《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1986年《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公民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作出了详尽的规定。(www.xing528.com)

2010年《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规定,是从一般人格权的角度对人格权内容的法律适用作出的,不是从人格权保护的角度对人格权受到侵害应适用何种法律进行保护作出的,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各国对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分歧较大,对人格权的保护首先要确定人格权的内容。就我国而言,民法是否应该规定人格权,人格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的争议也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人格权是发展的,社会越进步,对人格权保护的要求就越高,人格权的内容就会越得到充实,这也提出了人格权内容的确定问题。总体说来,《法律适用法》对人格权内容法律适用的规定还是基于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对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做出的,虽然内容并不全面,但与各国法律适用法对人格权法律适用立法相比,可谓是先进的立法。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而不是适用权利人国籍国法,强调的是法律适用的属地性,这与大多数国家规定人格权适用权利人国籍国法不同,这样规定着眼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对人格权范围的规定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对在我国境内设立了经常居所地的外国人,适用我国法律确定其人格权的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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