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是一个多含义、多层次、内容广泛的概念,法学上的人格是从权利义务角度研究“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人格”一词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同时具备自由人、家父、市民三种身份的人才是一个被法律承认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这种地位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中世纪,罗马法关于一般人格权概念的萌芽被扼杀。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格概念开始复苏。至近代,各国立法中始终没有一般人格权的概念,都是规定具体人格权。《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制订时期,人们的认识还停留在具体人格权,没有考虑到抽象人格权问题。瑞士法学家欧根·胡倍尔(Eugen Huber)教授1892年接受联邦政府委托起草民法典草案时发现人格权作为一般权利的存在,一般人格权统领着具体人格权,并且还在继续创设新的具体人格权。胡倍尔教授将这一发现写进了民法典,设立“人格的保护”部分。1912年《瑞士民法典》诞生了现代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建立了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对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人格权是作为一个人不能被剥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一项基础性权利。随着社会发展,人权思想日益加强,法律所保护的人格利益的种类和范围日益扩大。当下人格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类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尊严权、情报知悉权等。人格权是发展的,休息权、安宁权等权利,以及由人格权发展而来的环境权、家庭安宁权等被认为应纳入人格权范畴。(www.xing528.com)
人格权具有以下特点:①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与生俱来。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就人格权说,无所谓权利的取得。关于姓名权,权利人对某一姓或者名取得的权利,也许从命名时,从使用时产生,但仍要说他一出生就享有专用姓名的权利。②人格权是专属权。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或继承,和权利能力一样,不得抛弃,也不得转让。③人格权是绝对权,对世性。人格权可以对抗一切人,人格权被侵害时,有像物权被侵害时一样的各种请求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