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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人失踪或死亡法规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籍体现自然人与国家之间的固有联系,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变更,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适用国籍国法更为合理和严谨。特别事件引起的涉外、涉港澳台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法律适用有特殊性,2010年10月台湾地区宣告大陆居民死亡的法律适用值得探讨。

我国自然人失踪或死亡法规研究

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适用于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属人法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适用的属人法有所不同,我国适用的是经常居所地法。对该条规定,有学者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宣告关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消灭,立法应当严谨,从现在能够检索到的资料来看,尚未有适用经常居所地法的国家。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适用国籍国法或者住所地法为宜,原因有:①经常居所地设立的时间要求过短,具有居住一年的事实就构成居所,势必造成一个人有多处经常居所地。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并无在我国设立居所的主观意愿,只是工作需要在我国居住,适用经常居所地法随意性过大,甚至违反当事人的意愿。国籍体现自然人与国家之间的固有联系,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变更,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适用国籍国法更为合理和严谨。②我国一直适用国籍国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坚持适用国籍国法可以保持法律适用的连续性。③涉外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多数情况下是中国公民在外国失踪、死亡,适用的经常居所地法是外国法,这无疑增加了法院查明外国法的责任。④在各国或地区大都适用本国法宣告自然人失踪或死亡,我国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可能导致我国的宣告不为外国承认。学者的这条立法建议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采纳。

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其利在于方便、快捷,能够扩大本国法院管辖权,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能够迅速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这也许是我国适用经常居所地法的原因。(www.xing528.com)

我国涉外、涉港澳台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案例不多,从相关案例看,《法律适用法》颁布前适用失踪人国籍国法,[45]《法律适用法》颁布后适用被宣告死亡人经常居所地法。特别事件引起的涉外、涉港澳台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法律适用有特殊性,2010年10月台湾地区宣告大陆居民死亡的法律适用值得探讨。2010年10月21日,17级强台风“鲇鱼”袭台,12点半到13点,在狂风暴雨的连续侵袭下,建成78年的台湾苏花公路发生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塌方事件,塌方瞬间造成广东创意旅行社赴台旅游团19名游客、台湾导游曾庆华、台湾司机郭铭麟和蔡智明、大陆领队田园及一对台湾夫妇消失得无影无踪。台湾展开了海陆空立体大搜救,仅找到游客龚艳的遗骸。台湾苏花公路坍方事故十余天后仍无旅游团的人与车的下落,11月1日失踪人家属全部签署死亡认定申请书,11月2日向宜兰地检署递状申请核发死亡证明书,11月3日宜兰地检署开庭讯问后,依据台湾“灾害防救法”规定核发19名大陆游客死亡证明。[46]台湾宣告19位大陆居民死亡是一个特殊案件,该案适用的是事实发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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