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多数国家适用被宣告失踪人或死亡人的属人法,这是因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在法律上死亡,失踪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消灭,与人的身份有关,所以适用失踪人的属人法。各国对属人法的规定不同,有的国家适用本国法,2004年《比利时国际私法典》第41条规定,失踪宣告适用自然人失踪时的本国法;有的国家适用住所地法,《秘鲁民法典》第2069条规定,失踪宣告,依失踪人最后住所地法,失踪宣告对失踪财产的后果亦依该法。瑞士对在失踪人最后为人所知的住所地国家或其本国做出的失踪或死亡宣告均予承认。
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不仅与人的身份有关,也与财产有关,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人财产所在地国家实际控制失踪人的财产,而失踪人财产的处理与财产所在地国家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一些国家规定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适用属人法,财产所在地法作为属人法的补充。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第12条规定,“外国人生死不明时,如果该外国人在大韩民国有财产,或存在应适用大韩民国法律的法律关系,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法院可依据大韩民国法律对其作出失踪宣告”。(www.xing528.com)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涉及法院地国家的公共秩序,主张适用法院地国家法律,2001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认定自然人失踪和宣告自然人死亡适用俄罗斯法”。德国等国家将法院地法作为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补充适用的法律,2010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9条规定,“死亡宣告、死亡及死亡时间的确定以及推定存活与推定死亡,适用失踪人在根据现有信息获知其仍存活的最后时间所属国的法律。如果失踪人在该时间为外国国民,则在存在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照德国法律宣告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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