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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民法通则》外,尚有单行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进行了特别性规定。该条规定揭示出我国坚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与世界各国的规定保持一致;以行为地法矫正适用属人法可能产生的不足,保障交易秩序;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关系与人的身份密切相关,属人法的适用一以贯之,排除行为地法的矫正。

我国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我国自然人行为能力实体法规定

2017年《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进行较大幅度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制度,加大了对民事法律秩序的维护,健全了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民法总则》规定,能够辨认自己行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34]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5]18周岁以下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36]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7]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8]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39]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0]司法程序认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根据其智力提升和精神健康恢复情况,由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经人民法院认定恢复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我国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法规定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是最早出现的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该规定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定居国”一词非法律用语,且仅规定了中国公民定居国外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完整性阙如,因而饱受诟病。1988年《民通意见》对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做了补充:①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为有民事行为能力。③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4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进行了完善。

除《民法通则》外,尚有单行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进行了特别性规定。1995年《票据法》第97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即为特别规定的例证。该条规定反映出金融领域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性规则,即在商业交往中,一个人依照行为地法有民事行为能力,就不能根据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主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www.xing528.com)

2010年《法律适用法》第12条再次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作出一般性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该条规定揭示出我国坚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与世界各国的规定保持一致;以行为地法矫正适用属人法可能产生的不足,保障交易秩序;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关系与人的身份密切相关,属人法的适用一以贯之,排除行为地法的矫正。

行为地法作为自然人行为能力属人法适用的例外具有广泛共识,在涉外民事关系各领域普遍适用,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原因:①自然人行为能力与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相联,当今国际社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发展趋势是尽量使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尽可能不受行为能力有否的影响,鼓励贸易,促进交易,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②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增多,严格依据“属人法”中的连接点确认自然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显然是不利于内国的交易安全,[42]为了保护内国的交易安全,在依自然人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依行为地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各国通常选择后者,认定有行为能力。《法律适用法》以行为地法矫正适用属人法的偏差,与各国立法吻合,增加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婚姻家庭、继承是与人的身份有关的法律关系,理所当然地适用属人法。《法律适用法》第三章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特别规定,这些规定因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不适用“例外”的规定,即便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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