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法终止前法,原则上适用后法
后法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前法效力终止的,适用后法。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1999年《合同法》第428条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终止《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效力,被后法废止的前法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后法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作出规定的,适用后法。
前法被后法废止后虽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后法生效之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在后法生效之后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依据民事法律中“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仍然适用前法而不适用后法。如果新法特别作出明确规定“溯及既往”,则后法生效之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在后法生效之后适用后法调整,这是“从旧兼从新原则”在法律适用法领域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第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因为法律适用法本身不是实体法,也不是程序法,一般说来,实体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程序法相对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简单地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但是,法律适用法的功能在于通过法律选择规范确定实体法,法律选择规范的适用最终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因此,应当借鉴实体法的溯及力原则确定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以不溯及既往为法律适用法适用原则,以溯及既往为适用原则的例外,以保证当事人对其行为的合理预期。[37](www.xing528.com)
(二)以后法规定确定前法效力
后法未废止前法,但后法对前法的法律效力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后法的规定确定法律适用规范的效力。《法律适用法》是2010年颁布的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单行法,1985年《继承法》、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条款。《法律适用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38]《法律适用法》并未废止《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47条以及《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只是规定这三个法律条款与《法律适用法》规定不一致时排除适用,以《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取而代之,与《法律适用法》规定不抵触的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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