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并非刑法领域特有的现象,在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领域都存在。在民法领域,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1986年《民法通则》第123条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第60条分别作出了规定,这两条法律规定竞合且实质性抵触,抵触之处在于两条法律中规定的归责原则不同。《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责任属特殊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电力部门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力法》第60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属过错责任,电力企业在电力运行事故中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存在过错前提下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黑龙江省各级法院受理多起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是适用《民法通则》还是适用《电力法》存在歧异,各方意见相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22]最高人民法院以复函形式进行了答复: 《民法通则》《电力法》对归责原则的规定有区别,《电力法》是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电力作业致人损害案件应适用《电力法》。[23]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22条竞合且冲突,2009年1月25日,吕某与张某为女儿起名“北雁云依”将冲突引爆,此案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明确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遵守的法律和原则。[24](www.xing528.com)
在刑事诉讼法领域,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第37条分别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竞合,致使法条内容冲突,效力不明。2008年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政协委员何悦就《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内容冲突和优先适用问题提出“关于尽快将《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建议”议案,[25]列举了《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有5项内容冲突,提出为避免因《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导致律师无法履行职责,建议全国人大修订《刑事诉讼法》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进行了答复,明确了《律师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执行。[26]2012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吸纳了《律师法》的规定,消除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的法条竞合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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