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外国法无法查明的适用法院地国家法律,这种规定的合理性不言自明,但产生的不良后果是为怠于查明外国法绿灯放行。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建立以来,多数情况下要求当事人提供外国法,查明外国法成为当事人的义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概源于外国法查明制度设计有缺陷,对外国法查明没有任何约束性规定,法官如何查明外国法,是否查明外国法,全凭法官良知。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外国法无法查明的适用法院地国家法律,这种规定的合理性不言自明,但产生的不良后果是为怠于查明外国法绿灯放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立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外国法无法查明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外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无法查明”情形完全由审案法官定夺,系属法官自由裁量范畴。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建立以来,多数情况下要求当事人提供外国法,查明外国法成为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无法提供外国法律,或者法院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被法院认可的外国法,法院非常轻易地以外国法无法查明为由适用法院地的法律。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草率认定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情形,已有学者进行了归纳:①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证明,法院即认定外国法无法查明;②法院未告知或者催促当事人提供外国法证明,甚至对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证明材料未予注意,就以当事人未能提供外国法为由做出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③法院对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行为或者提供的外国法的资料采用严格的审查标准,千方百计以各种理由认定外国法无法查明转而适用法院地法;④法院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外国法查明就直接宣布外国法无法查明。[54]上述情形在我国普遍存在,致使外国法查明制度形同虚设,外国法查明法律规定几近“具文”。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概源于外国法查明制度设计有缺陷,对外国法查明没有任何约束性规定,法官如何查明外国法,是否查明外国法,全凭法官良知。法官不作为,对于能够查明的外国法或者经过努力能够查明的外国法而不去查明,径直适用法院地法,这种不作为被默许,致使外国法查明成为我国涉外民事案件审判中的顽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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