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是涉外民事案件审判的必要环节,每一个涉外民事案件都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根据案件性质找出法律适用规范,依据法律适用规范确定准据法。我国法院“2012年至2016年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及海事海商案件276 271件”[21],平均每年55 254件。通过北大法宝等搜索引擎查询,自2011年1月至2018年10月,法院审理的涉外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适用法》第8条的案例仅有162件,平均每年23件,我们每年审理的涉外民事案件的数量与适用《法律适用法》第8条的数量不成比例。在适用《法律适用法》
第8条定性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的判决书并没有清楚表述适用《法律适用法》第8条的目的是对案件定性,而是将适用《法律适用法》第8条放置于若干罗列出的法律适用规范之中,作为适用中国法律的一个注解,张文胜与吕湖江股权转让纠纷案即为一例。本案识别适用的法律、确定准据法适用的法律,判决书主文部分做了详尽的阐释,然水漫金山,罗列《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3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4条、第41条 以及《司 法解 释(一)》第1条、第8条第1款作为选法依据,[22]不仅画蛇添足,而且使得选法依据扑朔迷离,不知究竟适用哪一条法律适用规范识别法律事实,确定案件的准据法。
《法律适用法》第8条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不尽如人意,但还是可以欣喜地看到若干正确适用该条的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美国百瑞德公司(BIOREDOXINC.,以下简称“百瑞德公司”)与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颖新泰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泰嘉和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颖泰嘉和公司与百瑞德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即为代表。
2008年5月17日,颖泰嘉和公司与百瑞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向科聚亚公司外销土菌灵等农药,颖泰嘉和公司不直接与科聚亚公司来往。百瑞德公司同意只代理科聚亚公司的这个项目,颖泰嘉和公司同意给百瑞德公司一个转手价,以便百瑞德公司与科聚亚公司协商供货合同或订单。这个转手价与最终的销售价之差就定义为百瑞德公司的应得利润。百瑞德公司履行了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颖泰嘉和公司始终未按合同约定向百瑞德公司支付报酬。百瑞德公司多次催讨,颖泰嘉和公司无端推诿。百瑞德公司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令颖泰嘉和公司履行合同付款义务。
百瑞德公司定性案件性质为居间合同纠纷,颖泰嘉和公司主张案件性质为委托代理争议。一审法院认为,百瑞德公司与颖泰嘉和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依照《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适用法院地法律定性。百瑞德公司作为中间人,促成颖泰嘉和公司与科聚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本案符合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特征,应定性为居间合同争议。百瑞德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23]
颖泰嘉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之一是“一审判决认定合作协议中‘exclusive agent’应译为‘独家经纪人’而非‘独家代理人’,以及对其他协议条文翻译的认定,均与合作协议本意不符,认定事实极其错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依照《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适用法院地法律定性案件性质为居间合同纠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24]
从收集到的法院判决书来看,阐述适用《法律适用法》第8条为案件进行定性的不多,在阐述适用《法律适用法》第8条定性的案例中,准确适用该条的案例不多,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从上述两个判决中看到了希望。
【注释】
[1]翁杰: “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的定性——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载《法学家》2012年第2期,第149页。
[2]1996年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各级法院立审分开;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年底实现“三分立”,建立大立案格局;1999年明确了立案庭工作职责、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针对审判工作的特点,确立了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审判与监督三分立的制度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3]李勇: “立审分立及立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12期,第35页。
[4]赵生祥: “论国际私法中识别的误差”,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第154页。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号。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四终字第9号。
[7]钱骅主编: 《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
[8]董立坤: 《国际私法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69页。
[9]黄进主编: 《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0~251页。(www.xing528.com)
[10]翁杰: “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的定性——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8条”,载《法学家》2012年第2期,第149页。
[11]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坍塌案案情:2004年5月23日早6时20分,北京马仕商贸有限公司一行8人乘坐AF177航班从上海来到巴黎戴高乐机场,准备转乘法航A432班机于上午10时30分飞往墨西哥城去参加一个商务会议。在走向该航班指定的候机厅途中,先是惊见左侧墙壁破裂,未及反应,屋顶就突然砸了下来。公司销售经理武欣是领队,走在最前面,当场丧生。走在第二位的是该公司驻厦门代表刘建芳,事故发生后人不知去向,当晚近11时根据死者身上的护照确认刘建芳遇难。
[12]董立坤编著: 《国际私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8页。
[13]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瑞资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情:1984年12月28日,中技公司受温州某公司之托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签订购买9000吨钢材合同,旭日开发公司无力履约,经中技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瑞资公司。瑞资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中技公司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中技公司开立以瑞资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1985年4月19日,中技公司通知中行上海分行开出以瑞资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款付出后,中技公司未收货物。经查,瑞资公司虚构发货事实,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86)沪中经字第30号。
[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期,第26~28页。
[1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3期,第109~110页。
[16]2005年6月30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0次外交大会通过《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15年10月1日生效。荷兰外交部为该公约保存机关。该公约成员有欧盟(适用于除丹麦以外的28个成员)、墨西哥和新加坡等缔约方,美国、乌克兰等国已签署该公约。2017年9月12日,中国驻荷兰大使吴恳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17]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8)沪一中刑初字第123号。
[18]中国公民宋菊茹与日本公民渡边睦义婚姻案案情:1994年4月6日,渡边睦义与宋菊茹在天津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渡边睦义回到日本。同年8月26日,宋菊茹到日本寻夫。找到渡边睦义在日本静冈县清水市的住所后,被告知渡边睦义正在国外工作。宋菊茹居住女儿家中。宋菊茹为了延期签证到区役所开具在籍证明时,得知渡边睦义已盗用她的名义单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宋菊茹向静冈县家庭裁判所提起离婚协议无效诉讼。日本长城集团公司得知这一消息,立即派工作人员前野前来游说,许诺待渡边睦义返日后帮助解决。宋菊茹信以为真撤回起诉。但是,名古屋出入国管理局清水市办事处认定宋菊茹已离婚拒绝为其延长签证。1996年1月18日,静冈县清水警察署以涉嫌“公证证书原本不实记载和使用及违反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罪将宋菊茹逮捕,1月31日以于恩英曾代表母亲与前野一同到区役所在“隐瞒事实”的情况下在渡边睦义户籍原本上进行不实记载为由,将已有5个月身孕的于恩英逮捕。渡边睦义、长城集团公司负责人玛利亚、工作人员前野被控共谋假结婚亦被逮捕,静冈县地方检察院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静冈县地方法院从1996年3月至1997年3月进行了17次审理,认定宋菊茹与渡边睦义虚假结婚,上述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渡边睦义以非法手段抛弃宋菊茹后,与我国赴日人员蔡某结秦晋之好,不到几个月,又与蔡某离婚。随后又转道上海,手持日本国籍证书及与前妻渡边弘子的离婚证书和上海一位20多岁的邹姓女子在沪登记结婚。宋菊茹在法律界人士的帮助下,决定以被害人的身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在日本难以脱身,宋菊茹全权委托案外的大女儿于恩嘉在上海以重婚罪指控渡边睦义。上海的两位律师接受代理后,将宋菊茹的自诉状递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0月16日,法院立案受理。10月18日,被告人渡边睦义从上海欲离境回国时,因涉案被我边防部门依法拦阻,扣留了护照。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渡边睦义与宋菊茹自愿结婚,中国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双方夫妻关系确定。渡边睦义冒签宋菊茹的名字欺骗日本有关部门,单方解除与宋菊茹的婚姻关系后,在上海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渡边睦义在日本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不能成为在我国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1999年2月9日,法院判处渡边睦义犯重婚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将在服刑期满后被驱逐出境。
[19]邹国勇译注: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精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20]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21]张勇健:“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29日,第7版。
[22]重庆市长寿区(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5600号。
[2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初字第4745号。
[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高民终字第1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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