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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法识别利弊分析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立法上,各国几乎无一例外的规定识别适用法院地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地法几乎是各国法官识别的唯一法律依据。识别适用法院地法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法院地国家利益。

法院地法识别利弊分析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研究

(一)适用法院地法识别的原因

识别适用的法律,除上述理论观点外,各国学者还有其他的主张。识别的法律依据,理论与立法和实践严重撕裂。在理论上,学者们主张识别不能概用法院地法,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识别适用的法律,保证识别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在立法上,各国几乎无一例外的规定识别适用法院地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地法几乎是各国法官识别的唯一法律依据。立法、司法和理论之所以出现如此之大的反差,在立法上是主权优位的结果,在实践上是适用法院地法识别比适用其他法律识别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识别适用法院地法由法的性质所决定。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反映国家意志的法律,必定要用来为创制它的国家和社会服务。涉外民事关系虽与几个国家有关,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联系,但适用法院地法往往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法院地国家的意志,维护法院地国家的社会秩序和谐

识别适用法院地法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法院地国家利益。利益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对法律适用有着重要影响,“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法律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手段,也能阻碍一定的利益形成和取得。法律冲突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冲突。在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地国家自然要寻找能够维护本国国家、法人、公民利益的法律,以保证本国获得最大利益,这一法律当然非法院地国法律莫属。

适用外国法识别脱离实际,不具有客观性。对事实情况的识别最终是由一国法院的法官完成。如果法官不依法院地法识别而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这就要求法官熟谙该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而每个国家或者每个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官相对固定,如果要求审案法官对与案件有关的每一国法律都熟谙,这不仅过于苛刻,而且脱离实际。

法官熟谙本国法律也是导致识别适用法院地法的重要原因。一国法官对本国法律,不管是法律适用法,还是实体法,或者是程序法,都是熟悉和了解的,相比于法官适用不熟悉的法律进行识别,法官适用自己熟悉的法律不仅方便,而且准确。适用法院地法识别,当事人能在未到法院起诉前,通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分析,对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得知讼争应适用的法律,预见法院的判决结果,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二)适用法院地法识别的弊端(www.xing528.com)

适用法院地法识别是各国立法与司法的选择,自然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优点。但涉外民事关系错综复杂,一刀切的适用法院地法,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涉外民事关系概依法院地法识别,容易忽视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性。识别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涉外民事关系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为求得涉外民事纷争的公正解决,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包括在识别过程中适用外国法,这是法律适用法的宗旨,是法律适用法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所有涉外民事纷争都概以法院地法解决,整个国际社会就可以摒弃法律适用法。依法院地法识别过分强调了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属地性,忽视了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性。

第二,概依法院地法识别,有悖法律适用法追求的目的。法律适用法追求的目的是公平、合理地适用法律,公正解决涉外民事争议。要实现这一目的,应做到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规范、判决结果公正。依法院地法识别,对法律适用规范的有效性价值有较好地实现,但有可能减损合理性价值的实现。如果过分依赖这一标准,甚至将它作为识别的唯一标志,排斥外国法在识别领域的适用,则违背了法律适用法所树立的平等对待各国法律,协调各国法律冲突,致力各国法律趋同,公正、合理地确认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保证人类整体秩序和谐的价值目标。

第三,依法院地法识别产生的方便和社会秩序稳定具有相对性。受案国法官用法院地法识别获得的方便往往是以当事人的不方便为代价的,受案国法官追求本国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往往是以当事人本国的社会秩序不稳定为条件的,所以,依法院地法识别产生的方便、社会秩序稳定是相对的。

第四,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事实情况发生于或存在于法院地以外的国家,法院地国以法院地法进行识别,选择法律适用规范,确定准据法,以准据法裁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判决在事实情况发生地或存在地国家很难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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