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后,有学者观点鲜明的定性该法第3条为法律基本原则,提出在世界范围内,意思自治原则的性质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了两次重大变化。第一次变化是从规则到方法。16世纪意思自治选法被创设出来,至19世纪,一直被作为一条法律适用规则,适用于合同领域的法律选择。20世纪,意思自治原则迎来了第一次变化,演进为一种法律选择方法,适用范围也从合同领域扩展到侵权、婚姻家庭、物权、继承等领域。第二次变化是从方法到基本原则。21世纪,意思自治原则迎来了第二次飞跃,中国的“《法律适用法》把意思自治原则这种法律选择方法提升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选择,使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了统领性的法律规则”。[1]《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意思自治原则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的重大突破,反映出我国立法理念的重大变化,提升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水平,使我国《法律适用法》在各国林立的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中处于居前的地位。界定《法律适用法》第3条为基本原则的观点或是阳春白雪,和者盖寡,或是轻率冒进,偏激极端,总之,在学术界形单影只,茕茕孑立。
《法律适用法》第3条为基本原则观点未获得普遍认同,有学者定性该条“只是一条宣示性条款”,“但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体现了该法的开放性和先进性”,[2]认为《法律适用法》第3条仅具象征性意义,不具有实用性价值,只是表明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适用法》占有重要地位,彰显《法律适用法》的“开放性和先进性”理念。该观点在法律适用法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致成为主导《法律适用法》第3条性质界定的主流意识。(www.xing528.com)
《法律适用法》实施后,对《法律适用法》第3条立法定位的讨论在更大的范围内展开,争鸣亦趋激烈,探讨更加深入,讨论的范围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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