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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3](二)外国联系外国联系说主张以民事关系是否与外国有联系为标准界定涉外民事关系。[44]认真分析外国联系说我们不难发现,外国联系说与其说是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标准,不如说是界定涉外民事关系原则,因为民事关系与外国有联系只是具体事实概括性表述,并非具体事实本身,揭开“与外国有联系”的面纱,可以看到与外国联系的具体形态。[45]从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曾陈明汝教授主张的外国联系说是以民事关系要素与外国有联系为基础的。

研究成果: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一)外国法联系

外国法联系说主张民事关系与外国法律、外国法律制度或者外法域有联系,该民事关系即为涉外民事关系。外国法联系说不仅是西方国家学者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的理论,也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学者首肯。英国学者戴西(Dicey)和莫里斯(Morris)对外国法联系说理论的阐述很有代表性: “‘外国因素’单纯指除英格兰法外,与某一法律体系的联系……在冲突法中,外国因素和外国是指非英格兰因素和英格兰以外的国家。从冲突法的观点来看,苏格兰和北爱尔兰虽不是在全部意义上,但在很大意义上是像法国或德国一样的外国。”[41]美国学者西格尔(Siegel)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在广义上冲突法调整所有与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域有联系的案件。[42]加拿大法律适用法学者也强调法律适用法调整的案件是“与一个以上法域相联系而具有一个或多个涉外因素的案件”。[43]

(二)外国联系(www.xing528.com)

外国联系说主张以民事关系是否与外国有联系为标准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因素系指某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非仅属于一国,而系与二个以上国家发生关联。”[44]认真分析外国联系说我们不难发现,外国联系说与其说是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标准,不如说是界定涉外民事关系原则,因为民事关系与外国有联系只是具体事实概括性表述,并非具体事实本身,揭开“与外国有联系”的面纱,可以看到与外国联系的具体形态。曾陈明汝教授是采用外国联系说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倡导者,但她同时对“与外国有联系”进行了阐释:最主要者系指法律关系之当事人,至少有一造具有外国国籍或在外国设有住所;其次即法律关系之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诉讼行为与犯罪行为等,有一部或全部发生于国境以外者,至于原因行为或结果行为则非所问;此外尚有法律关系之标的物处于国外者。至于标的物系在构成行为成立时或成立前已在国外,抑或于其成立后暂由国内移至国外,均非所问。[45]从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曾陈明汝教授主张的外国联系说是以民事关系要素与外国有联系为基础的。

外国法联系说与外国联系说二者之间有联系,但二者以不同的方式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理论,也以不同的方式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标准。国内有学者将这两种观点视为同一理论,这有失偏颇。与外国法有联系的民事关系不一定与该外国有联系,与外国有联系的民事关系不一定与该外国法有联系。所以,应将外国联系说和外国法联系说区分开来,不能混为一谈,外国联系说涵射的范畴比外国法联系说涵盖的范畴要宽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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