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界定情况不一,各有千秋。①以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涉外性为标准界定涉外民事关系。越南、俄罗斯、亚美尼亚等国家立法采用要素标准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诸要素中有一要素具有涉外性,该民事关系即为涉外民事关系。②以民事关系主体国籍不同兼顾其他因素界定涉外民事关系。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以民事关系主体一方为外国人并兼顾其他涉外因素界定涉外民事关系。③以案件是否与外国有联系界定涉外民事关系。从世界各国立法看,采用案件与外国是否有联系标准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国家为数不多,德国、土耳其、美国、保加利亚是采用这一标准的国家。德国、土耳其对案件与外国的联系程度未做限定,美国、保加利亚则要求案件必须与本国有“重要联系”。④以案件是否与外国法或者与外国法律制度有联系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摩尔多瓦、委内瑞拉等国家以案件是否与外国法或者与外国法律制度有联系为标准界定涉外民事关系。[35]⑤默示界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等国家采用默示方式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与诉讼的法律》第1条规定“本法包括用以确定具有国际因素的人之身份关系、家庭关系、劳务关系、财产关系和其他物权关系的准据法之规则”。
通过对国际条约、各国法律适用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条款的归类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①对涉外民事关系采用立法形式进行界定和不采用立法形式界定的国家都存在,从数量上分析,不以立法形式明确界定涉外民事关系国家的数量高于以立法形式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国家;②在采用立法形式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国家中,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原则性界定,仅规定法律适用法调整对象为涉外民事关系或者国际民商事关系,未对 “涉外性”或“国际性”作出明确解释国家的数量高于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明确界定、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具体情形的国家;③在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具体界定的国家中,明确采用“三要素”理论的国家只有越南,其他国家界定涉外民事关系,重点考虑民事关系主体的涉外性,兼顾民事关系客体、内容的涉外性;④20世纪80年代至今国际社会掀起了立法高潮,数十个国家以法典、单行法或者民法典法律适用法编的方式制定或者修订了本国的法律适用法,这些国家的法律适用法多开宗明义原则性界定了涉外民事关系;⑤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采取比较灵活的做法,规定凡与外国或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36]发展中国家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往往是具体的,明确指出民事关系诸要素之一具有涉外性即为涉外民事关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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