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一直期许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适用法公约,虽努力卓绝却未能实现宏愿,仅制定了一定数量的调整某一领域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和若干区域性法律适用法公约。这些调整某一领域国际民事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法律适用法公约对其调整领域的国际民事关系的界定情形不一,可以分为明确界定调整领域的国际民事关系,原则性界定调整领域的国际民事关系和对调整领域的国际民事关系不做界定三种情况。
(一)明确界定调整领域的国际民事关
明确界定调整领域的国际民事关系的国际性公约、区域性公约数量有限,且集中在国际收养、国际合同领域。1965年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第1条界定了跨国收养关系,规定作为一方的个人具有缔约国之一的国籍并在缔约国之一国内有其惯常居所者,或者作为一方的夫妻均有缔约国之一的国籍而在缔约国之一国内有其惯常居所者,和作为另一方的儿童在申请收养时未满18周岁,并且尚未结婚,而具有缔约国之一的国籍并在缔约国之一国内有其惯常居所者。该公约采用重叠性连接点界定跨国收养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国籍不同且在不同国家有惯常居所,被收养人被收养时年龄不满18周岁且未婚的收养关系为国际收养关系。
为了促进国际收养,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扩大了国际收养的范围,对国际收养的界定废除了国籍要件,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惯常居所地位于不同国家作为界定国际收养关系的主要要素。根据公约第2条规定,惯常居所地位于不同国家,被收养人跨国移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永久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为国际收养。
全球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对国际合同关系都进行过界定。1985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条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界定是:①营业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②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合同。1980年欧洲共同体(以下简称“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从合同法律适用角度对国际合同进行了界定,该公约第1条规定,任何情形下涉及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以解决合同债务的合同是国际合同。
除法律适用法公约对国际民事关系进行界定外,尚有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条约对国际合同关系做出界定。1980年《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进行了界定,规定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国籍、住所、销售的货物是否跨境移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具有涉外性等因素公约不予考虑。(www.xing528.com)
(二)原则性界定调整领域的国际民事关
原则性界定调整领域的国际民事关系是指国际条约原则性规定其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某一领域的国际民事关系,但未对所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做出具体界定。1955年海牙《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买卖,1958年海牙《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法律适用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动产的国际性买卖,1972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序言规定公约调整国际案件中产品责任,上述三公约分别通过原则性规定调整了国际性货物买卖关系、动产国际性买卖关系、国际案件中的产品责任,至于什么是国际性货物买卖关系、动产国际性买卖关系、国际案件中的产品责任,公约并未做出具体性界定,各缔约国法院可根据公约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做出界定。
(三)对调整领域的国际民事关系不做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自成立起先后制定了36个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公约,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也制定了若干个法律适用法公约。这些国际公约除少数明确界定或者原则性界定调整领域的国际民事关系外,多数国际公约对调整领域的国际民事关系未做界定。实践中,各缔约国法院根据公约内容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是否具有涉外性,是否适用公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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