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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理论移植于日本。上述四部法律适用法著作是中国学者在日本出版的,这些著述不同程度地论及了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理论,其深刻程度可与我国现行的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理论相媲美。[11]第一次移植时中国处于农耕文明而不是商品经济社会,移植的涉外民事关系理论用武之地极其有限,束之高阁成为常态。③求学于世界各国的留学生归国带回体系完整的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理论和制度,现代社会文明传播速度加快。

论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的研究成果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法律适用法立法的国家之一,汉朝唐朝的法律中已经出现了法律适用法规范。中国法律适用法立法并不晚于多数西方国家,但中国法律适用法理论并非从本土产生,而是清朝末年舶来于英国日本。作为法律适用法组成部分的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理论同样是在清朝末年“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变法运动中莅临中国,经过百余年的演进羽化成为当下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理论。

中国历史上先后进行过三次较大规模的法律适用法移植。第一次法律适用法移植发生在清朝末年,延续到民国初年。1839年,林则徐命其属下收集西方国家出版的国际法书籍后,在中国活动的西方政府官员和传教士陆续翻译、出版了西方国家国际法著作,[5]西学东渐。1895年,英国传教士傅兰雅翻译出版了《各国交涉便法论》(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n Comity)一书,[6]这是我国历史上出版的第一本法律适用法著作。《各国交涉便法论》出版后曾盛行一时,但终因中国和英国法律、文化间的巨大差异归于消隐。《各国交涉便法论》一书没有明示界定涉外民事关系,但通过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间接阐释了涉外民事关系。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理论移植于日本。1903年,李广平翻译出版了日本学者太田政弘、加藤正雄、石井谨吾撰写的《国际私法》一书,由(东京)译书汇编社出版;[7]同年,范迪吉等人翻译出版了日本学者中村太郎所著的《国际私法》一书。1905年,留学生郭斌、曹履贞整理了日本学者山田三良的讲义,参考其他学者著述,分别出版了《国际私法》专著。上述四部法律适用法著作是中国学者在日本出版的,这些著述不同程度地论及了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理论,其深刻程度可与我国现行的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理论相媲美。[8]此后,留日学生陆续归国并带回了《日本法例》和其法律适用法理论进行了广泛的传播,出版了数部《国际私法》著作,这些著作中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采用“四要素”理论。[9]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的“要素理论”最早移植于苏联,[10]这与事实不符,该理论最早移植于日本。[11]第一次移植时中国处于农耕文明而不是商品经济社会,移植的涉外民事关系理论用武之地极其有限,束之高阁成为常态。第一次移植因1949年中国新旧政权更迭而终止。

第二次移植开始于1950年。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废除《六法全书》,以《六法全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学理论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取而代之的是苏联法律适用法理论。(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成为“社会主义阵营”的一员,实行向苏联“一边倒”的基本国策,全面移植了苏联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司法制度教育体制。新中国成立后数年里,法学教育尊崇苏联模式,法学理论袭用苏联体系,法学教材大量翻译出版苏联学者著述。1950年我国翻译出版了一套苏联法学丛书,其中一本是由隆茨著作的缩写本《苏联国际私法》,这是新中国出版的最早的法律适用法书籍;1951年10月,人民出版社出版了隆茨著、顾世荣译的《国际私法》;同年上海大东书局出版了隆茨著、陆丰译的《苏联国际私法教程》。在《苏联国际私法》一书中,隆茨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了阐述:涉外民事关系“可以说是特别的民事权利关系,在这些权利关系上始终有‘国际’或‘涉外’的因素。这种权利关系上涉外因素的发生:或是由于权利的关系人(主体)为外国人;或是由于权利关系的客体为在国外的物;或是由于发生、变更或消灭权利关系的法律因素产生于国外”。[12]隆茨著、顾世荣译的《国际私法》中亦有相同论述。[13]隆茨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论述对我国界定涉外民事关系“三要素”理论的形成有重要影响,[14]为我国法学界所接受并沿用至今,这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三要素”理论的由来。

第二次移植成果因中苏交恶而中断。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又进行了第三次移植,这次移植规模宏大,时间久长,持续到当下,可以预测将延续到未来。这次移植有多渠道、多路径、多国别的特点:①翻译出版的国际组织和各国法律适用法、各国著名学者的法律适用法著作和论文,国际组织、世界各国法律适用法立法动态、立法情况和制定的法律、各种有影响的学术观点和经典的法律适用法判例能够第一时间反馈到国内。②“请进来”“走出去”,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互派访问学者,举办各种讲座、开办各种论坛,召开各种学术会议,增强各国之间的相互了解,引入先进的思想理念。③求学于世界各国的留学生归国带回体系完整的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理论和制度,现代社会文明传播速度加快。④互联网等新兴媒体、载体的有效利用。信息时代的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和便捷工具,法律信息能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传播,这为各国法律的相互移植、相互借鉴建立了快速通道。

法律适用法的三次移植提升了理论研究的水平和高度,推进了具有本土和民族特色的中国法律适用法学与各国法律适用法学之间的对话和交流,使我国学者与法律实践者能够综合考量各种有效的理论与思想资源来进行真正的法律制度改进与法治实践的设计与建造,[15]建立起与我国现行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理论体系,推进了我国法律适用法立法、理论和实践的现代化,丰富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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