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初律师:刚才关于所有者教育的讨论,主要还是从家族企业股东的角度去展开的。但是家族所有者所面临的绝不仅仅是家族企业的所有权,还包括了其他法律结构下的所有权。
同样,正如我们反复强调的权利配置,权利的所有不仅仅是指对所有权的“所有”,还应当包括对经营权、控制权以及收益权的“所有”。
逸凡律师:其实我们在做的所有者教育,正是围绕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这四个权利来展开的。为什么这四个权利如此重要呢?
1.所有权结构思维与所有者教育
胡弯律师:我们在和大军律师的其他讨论中也多次谈到了四个权利的问题,在这里就不再进一步展开了。这里我想聊一下这四个权利对于所有者教育的重要性。
首先,无论是对于经营性资产,还是对于非经营性资产而言,这四项权利都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点谁也无法否认。我们可以把这四项权利比喻成四条路径,不同的人选择的路径是不同的,通过四条路径来解决问题,总比通过一条路径解决问题要灵活得多。这是家族所有者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二,不同的权利,有不同的权利逻辑以及对所有者的不同要求,如对实际控制人有要求,对收益权享有者也有要求。我想,这个道理大家都不难理解。
第三,从长远来看,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这四项权利的分化是必然的,甚至是一种趋势。作为家族而言,不可能去改变这种趋势,实际上也很难去改变,只能把握和顺应这种趋势。(www.xing528.com)
比如说,我们此前对于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往往是不关注的,但恰恰在很多情况下,所有权和收益权是彻底分离的,家族信托就是一个例子。这个时候我们的教育重点是什么?当然,应该是对收益权所有者的教育。
2.所有者教育的实践——以家族信托为例
逸凡律师:接着胡弯律师的思路,我们对家族信托已经做了很多的讨论,其中也提到了信托教育的重要性,其实信托教育的本质也是所有者教育。
东兰律师:完全同意。我们在进行家族信托筹划时往往发现,家族的“所有者”意识不够强,这也影响到他们对家族信托的有效运用——作为委托人的家族成员并不知道怎么做一个合格的委托人,而作为受益人的家族成员也不知道如何做合格的受益人。
晓初律师:家族信托教育的出发点,即委托人教育。委托人应学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尊重家族信托的合规性与价值性,并以此为前提去做家族信托的架构设计与安排。如果是境内信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如果是境外信托,应当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
从长远来看,家族信托教育还包括对监察人、受益人甚至受托人的持续教育。他们对于家族信托的长久存续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在接受家族教育时,他们首先需要学会尊重家族对于信托的安排;其次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学会恰当地行使权利,了解表达诉求的途径并选择最适当的途径进行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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