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军律师: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家族信托设计中,许多人仅仅考虑到了当下的安排,对于未来没有任何思考,也没有预留任何应变和调整的空间。这是我们强调家族信托要具备“可适性”和“持续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初,我们就必须意识到它将陪伴家族走过漫长的岁月,并且面对各种各样来自家族之内与之外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有些我们可以借助当下的理性去安排和设计,有的却已超出了我们今天的思维所能抵达的边界。
为了在这样漫长的时间跨度中应对多种多样的问题,信托的所有权结构设计与治理机制安排必须保持柔性,对家族信托利益相关者的教育必须持之以恒,家族对信托的尊重和信心必坚如磐石。从“可适性”与“持续性”二者的关系上看,前者是对家族信托内部结构、内部治理机制的要求,后者则是外在所呈现的特征。
逸凡律师:您刚刚提到了对家族信托的三方面要求:所有权结构设计与治理机制的柔性设计,对家族信托利益相关者的持续教育,家族对信托的尊重和信心。
我脑海中立刻跳跃出许多个与之相印证的案例,如我们在《对话家族信托》中提到的澳洲女首富的家族信托、梅艳芳女士的家族信托,在《对话私人财富管理》中提到的鹰君集团罗氏家族信托,都是因为信托所有权结构与治理机制安排缺乏柔性、信托利益相关者对家族信托的基本理解存在严重偏差,最终导致了信托危机,甚至亲人之间对簿公堂。可见家族信托的“可适性”与“持续性”多么重要。
晓初律师:这也让我联想到市面上对家族信托的错误观点。有人认为家族信托是一款标准化产品,不同家族设立的信托无非是填写不同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然后改一改分配的条件和金额。但我想说的是,家族信托必须要定制,没有定制就不可能根据每个家族的情况去预留调整的空间,去保持所有权结构和治理安排的柔性;最重要的是,定制的过程也是家族信托教育的过程,没经过定制,家族成员往往对家族信托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和尊重,将来容易引发家族信托内部的“战争”。
大军律师:是的,家族信托绝不是基于虚荣心的身份象征,更不是购买理财产品——买完就等着它发挥作用。家族信托是对一种更好的生活方式、财富规划与传承模式的选择。既然如此,它就值得家族去花费心血参与和经营。事实上,也唯有在家族的参与之下才能锻造出真正“可适”“持续”的家族信托。(www.xing528.com)
晓初律师:补充一点,“可适性”与“持续性”并不意味着要把未来的各种可能性全部写进今天的规划,事实上也做不到,硬要去做则反而有害。刚发现我们今天举的许多案例都与监察人制度有关,我索性再举一个这方面的例子,把这个话题聊得更尽兴。
在我们主导的家族信托设计中,有几位委托人特别担心监察人发生意外时权利的继任问题,于是倾向于一开始就把监察人继任者的名单写得很长,整个继任链条几乎包括了所有直系血亲,甚至某些旁系血亲。最后还补充说明:如果以上链条中的人都无法担任监察人,那么委托人法定继承人中的年纪最长者将担任监察人。
大军律师:这显然是走进了构思过度的误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醒家族成员:您考虑的问题已经超出了当下能够理性判断的边界——以信托建立时的状况,我们根本无法理性预估链条上一些遥远的“继承人”是否有能力履行监察人职责。如果一个不称职的监察人上位,对家族信托的所有利益相关人而言都将是一场灾难。
晓初律师:后来我问这些委托人,在您心目中,当下就能够担任监察人的有谁?他认真想了想,发现只有自己和太太。我说,那监察人和权利继任人就先定为您和您太太,等未来有合适人选了再补上去。
如果有一天监察人继任者名单空了,那么就由当时的委托人或全体受益人(如果委托人也无法行使权利)一致决定是终止信托、继续无监察人的状态还是选出新的监察人。他们在认真思考之后都同意了。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托筹划原则之一:用当下的理性解决问题,为未来的主人预留空间。它体现了“可适性”与“持续性”的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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