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弯律师:前面分享的控制权实现路径,更多以一个核心家族企业来看待。实际上,家族(企业)控制权的诉求是复杂的。而且,在工具运用上,丁氏家族三兄妹综合运用家族信托、家族控股公司及特殊目的公司等结构性工具实现对特步商业体系有效控制的脉络是非常清晰的。能否就此得出结论:综合运用结构性工具已经成为家族(企业)有效实现控制权的标配?
东兰律师:这个结论是正确的,但不完整。越来越多的中国家族(企业)已认识到结构性工具的优势,家族信托、家族控股公司成为标配工具是一种明显的趋势。
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不同的家族(企业)在类似的法律架构下呈现出不同的家族(企业)控制权效果。
逸凡律师:安踏丁世忠家族和特步丁氏家族均采用了“多个家族信托+家族控股公司”的法律架构,但显然这两个家族的状况不同、具体诉求不同,安踏与特步的企业状况及条件也是不同的。因此两者控制权实现的逻辑可能是相似的,但法律架构略有差异,毫无疑问他们的协议安排是显然不同的,形成了安踏和特步两种不同的家族(企业)控制权实现效果。
雷军的雷氏家族信托及其红筹架构是科技“大佬”们香港红筹上市的标准架构,但是雷氏家族信托的协议安排及其内部治理是不可复制的。(www.xing528.com)
东兰律师:法律架构相较于协议架构而言更加稳定,但协议架构更灵活,家族(企业)控制权的实现应从法律架构和协议架构两个维度保证既稳定牢靠又不失灵活柔性,法律架构无法完全实现家族(企业)有效控制的目标,辅以协议架构作为补充和纽带是最为有效的,协议架构也可尝试转化为法律架构性安排。
胡弯律师:总体而言,运用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家族投融资平台以及特殊目的公司等成熟的结构性工具,辅之以定制的协议安排及治理机制,最终可以形成适合的家族企业的控制权格局,也因此能对抗时间的挑战,将企业传承下去。
东兰律师:家族(企业)控制权的安排同样需要一个系统视角的考量,只有找到了正确的逻辑与方向,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家族(企业)顶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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