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凡律师:事业主体的控制权布局是非常具备实操性的问题,也非常考验专业机构和家族企业的能力。今天的家族企业已经更多关注系统性的综合落地方案。
东兰律师:没错!我们在过往长期为民营企业、家族企业提供所有权结构设计的过程中,总结了下面控制权布局的10个核心控制节点,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实操性。
胡弯律师:已经听过几次东兰律师的分享,每次都有新的收获,期待!
东兰律师:那好,下面继续展开讲一下。
第1个节点:股权及持股方式
东兰律师:股权是控制权的基础和条件,股东数量与形式的选择也有讲究。
胡弯律师对《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及任意性规范做过完整的梳理,可以简单介绍一下《公司法》对某些持股达到一定数量的股东的保护规定,以及一些经典的保障股东意思自治的任意性规范。
胡弯律师:好的,我列举一些常见的问题。根据《公司法》,持股3%的股东享有代位诉讼权,持股10%的股东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权及提案权,持股50%以上享有股东会普通事项决策权,持股2/3以上的股东享有对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等特别事项的决策权。这是法律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基本保护。但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逸凡律师:在投资与融资中,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通常持股不超过10%,却享有在股东会及董事会层面的重要事项“一票否决权”,从而实现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反向控制,这是不同类型股东之间的控制权博弈焦点。这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只是控制权实现的基础。
胡弯律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1~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则为2~200人。不同的股东数量及持股方式可实现不同的控制权布局效果。
逸凡律师:我很认同胡弯律师的观点。在直接持股之下,股东人数越多,相应的股权及其控制权布局就越分散,可尝试改变持股方式,通过间接持股“紧锁”股权及其控制权。家族企业控制权布局中,家族控制权的集中、家族主要支系及家族核心成员的控制等问题,无论是“大控制”的布局,还是“小控制”的安排,股东数量及持股形式都是重要考量要素。
第2个节点:创设治理结构
胡弯律师:这个节点非常有价值,但往往被忽视!
东兰律师:是的!设计家族(企业)想要的且适合家族的治理结构,既应该选择,也可以选择!
王永庆通过创设长庚医院及其内部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构建了台塑集团的家族控制权架构。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并不只是合伙人内部的制度,该制度已经通过公司章程的认可,并实现了与公司章程的衔接,成为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核心内容。这是一个协议安排结构化的成功尝试,也是创设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经典。
第3个节点:治理结构之间的权力配置
胡弯律师:《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核心职权已有规定,同时预留了“章程另有规定的”职权,或者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作为兜底。
东兰律师:这意味着,各治理结构之间权力的配置是控制权安排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从上至下、由下而上,各治理结构之间可以通过不同程度的职权授予或者职权收回来实现控制权。
胡弯律师:权力授予和权力收回到什么程度是较难把握的。东兰律师可以给我们一些建议。
东兰律师:我建议是需要把握一个基本原则,权力的授予和收回都不应导致一个治理机构的形骸化,更不应让一个治理机构成为超级权力机构。
第4个节点:治理结构之间的席位与提名权
东兰律师:各治理结构间席位设置和提名权安排同样重要。核心是席位设置及提名权安排应在意思自治的范围内进行,保证设置的有效性。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这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突破。而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这几个治理机构的席位及提名可意思自治。胡弯律师可以作些更细致的分享。
胡弯律师:好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则为5~19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有关董事提名权则没有强制性规定。通常,董事会的席位设置及提名权可以进行意思自治,这也是控制权布局的核心节点之一。(www.xing528.com)
公司可以设置经理,对于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职位设置、人数及提名权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以及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是《公司法》授予董事会的职权之一。通常,争夺对副总及其他高管人数的设置及提名权是股东之间在经营层中控制权布局的核心节点。
同理,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除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推选外,其他监事人数设置、提名权均属意思自治范围,监事会通常是小股东以监督机制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层施加重大影响的重要机构。
第5个节点:治理结构之间的出席人数及比例
东兰律师:各治理结构的有效会议出席比例与人数的设置与控制权也有关系,可从会议能否举行的“门槛”一端开始布局控制权。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的有效会议出席比例或人数,属于意思自治范畴,提高有效出席比例或人数,通常是小股东的保护性条款之一;有效会议的出席比例及人数要求越高,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越强。当小股东不同意拟议的议案时,可以通过不出席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的方式,使得会议无效,达到“用脚投票”否决议案的效果。
第6个节点:治理结构中表决方式的设置
胡弯律师:各治理结构中表决方式的设置最为关键。股东会属于出资决,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则属于一人一票决。
过半数的普通决、2/3以上的特殊决、3/4以上的特殊决、4/5以上的特殊决、全体一致决、特定事项的专项决,不同的表决方式,直接决定了“三会一层”的决策结果,这是在“三会一层”上布局控制权最核心的节点。
东兰律师:特别强调一点,“出资决”与“票决”的有效结合,可以放大对特别事项的决策权,这也是很多家族企业最容易忽视的控制权布局节点!当然,表决方式及表决机制的设置,仍需要在法律规范之下进行准确及有效的安排。
第7个节点:剩余权力分配
东兰律师:剩余权力分配是最稳健的解决方案,风险较小。
在对第2个节点的介绍中我们已提出,各治理结构之间权力的配置是控制权安排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权力授予、权力收回若安排不当,将面临章程条款无效等法律风险。因此,家族企业不宜过分异化《公司法》已经确定的“三会一层”主要职权,对《公司法》允许的另行规定职权即剩余权力进行具体安排是最为稳健的控制权方案,风险也较小。
胡弯律师:实务中,对新股东进入或退出、实施股权激励(奖励)、被并购或控制权变更、资本结构变动或重组、主营业务实质性变更、回购事件、重大不利事件、清算事件等没有被《公司法》明确的职权,可以明确划为股东会、董事会或经营层的特殊职权,通过特殊表决方式进行决策。
第8个节点:权力的排除与限制
胡弯律师:对权力的排除与限制也是很有效的运用。对这个节点的设计需要非常慎重,否则将存在较大的风险。
对特别身份的排除与限制,一方面是在特殊事项决策时的限制或排除,比如对关联事项做出决议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或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就是典型的表决排除与限制;另一方面则是股东权力、董事权力或监事权力被排除或限制给予有特别身份的人,这体现了公司人合性的需求。
特别事项的排除与限制又应当如何理解呢?除了前面的关联事项表决限制,回购权、股权转让限制、共同出售权、优先购买权等,均是对股权转让之下的特殊事项的排除与限制,也是对特殊身份的排除与限制。
第9个节点:股东权力的分离
东兰律师:通过常规安排无法解决控制权问题冲突时,股东权力的适度分离是解决问题的重要路径。这也是家族企业多重股权结构实现的可能性与路径。
管理者选择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及资产收益权是股东的三项重要权能,三项权能的分离配置,将形成不同股东享有不同权能的多重股权结构布局,家族(企业)可以根据股东定位、价值贡献、控制权布局等因素进行股东权力错配。
第10个节点:一致行动或投票权授予
胡弯律师:通过常规安排无法解决控制权问题冲突时,一致行动或投票权授予也是解决控制权问题的重要路径。
一致行动分为股东层面、董事层面、监事层面或者“三会”层面等多个层面的一致行动,投票权则有联合行使、授予行使、重大事项联合的区别。阿里巴巴的稳定控制权格局,除了得益于湖畔合伙人制度之外,也有赖于股东软银、雅虎对马云及其管理层的投票权委托及重大事项上的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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