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律师:关于治理问题,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此前我们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家族企业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的论坛活动中邀请的一位公司法领域权威级教授讲过,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中国公司的治理水平基本没有提高,只是形式上的完善,但并未产生实质上的效果。
晓初律师:当时我也在现场,这位教授所说虽然刺耳,但确是现实。
胡弯律师: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局面呢?
逸凡律师:我觉得还是因为没有认识清楚一些基础性问题,从而也就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治理,尤其是长期的治理,需要解决三个重大的挑战:
第一,如何实现控制与效率的平衡;
第二,如何实现激发与约束的平衡;
第三,如何实现稳定与流动的平衡。
胡弯律师:是否可以拿一个案例展开讲述一下?
逸凡律师:先讲一下控制与效率的平衡、激发与约束的平衡这两个问题。我把我们跟进的案例X公司简单展开一下。X公司是一个上市家族企业,也是我们国内某个工业细分领域的行业龙头企业,X公司由XL家族的三个兄弟创立,一直保持高速的发展。在2007年以前,X公司其实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直到引入了外部的投资机构和进行上市筹备,X公司才开始进行公司治理的优化。
X公司在上市前进行了规范化的公司治理整改,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治理结构,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委员会,在治理结构上进行了完善。并且从整体考量的角度看,X公司的治理结构还包括因投资、收购形成的下属主要控股子公司。
晓初律师:可以说,在治理结构的维度,X公司是相对完善的了。
逸凡律师:是的,并且在治理机制层面,X公司实际上在核心治理机制层面是具备了初步的设计与安排的。除《公司章程》外,X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制度》等多项内部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其权利机制和约束机制的设计在框架上具备一定的完整性。
虽然X公司的公司治理在形式上较为完备,但是,截至目前,X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机制的调整与完善更多是基于资本市场的合规性要求,与X公司多层次的控制权诉求、业务结构和核心商业模式的匹配程度是非常有限的。重视了形式上的合规,无法很好地实现控制与效率的平衡、激发与约束的平衡。
东兰律师:实现控制与效率的平衡,就是权利机制与约束机制的问题,家族企业在权利机制与约束机制上最常见的缺陷莫过于对家族的控制权边界缺乏有效把控。
逸凡律师:东兰律师的理解十分透彻。从家族企业治理的角度观察,XL家族是X公司的控制家族,也是X公司的权利核心,持有X公司大比例的股份,多名家族成员担任公司董事,并且任职X公司多个核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这往往容易导致X公司各机构、部门、岗位的权利行使对XL家族形成依赖性,控制权被XL家族高度把控。(www.xing528.com)
在企业治理结构简单时这种依赖可以对企业发展产生一定的正向作用,但是在X公司产业规模巨大且治理结构层次多元的今天,这种依赖往往容易导致权责不清、决策不及时、决策依照习惯、缺乏约束的局面,从而引起控制与效率关系的失衡,不利于X公司的长远发展。
胡弯律师:激发与约束的平衡问题呢?我记得X公司是专门设立了员工持股平台的。
逸凡律师:X公司在早期进行资本市场规划的阶段,专门设立了一个平台公司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业务骨干的持股平台,相关人员通过平台持有X公司的股权,享受了X公司上市及企业价值提升的收益。
但可惜的是,其激励实现的效果并不理想。激励效果为何不佳?因为只有激励平台这个动力系统,而缺乏压力系统,具体而言,X公司并未针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等形成一个科学的激励机制与对应的责任机制。
晓初律师:X公司的案例实际上是许多中国家族企业的典型代表,许多类似的中国家族企业虽然已经开始逐步关注治理问题,但是无论是在意识层面还是在实际执行层面,其实现的效果还是不够理想。言归正传,逸凡律师请继续讲讲另外一项挑战的问题吧。
逸凡律师:关于稳定与流动的平衡这个挑战,这是现阶段家族(企业)面临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是需要通过家族(企业)治理中的调整机制与退出机制去解决的。在此,我想引用大军律师的一个观点,家族(企业)保持适当的治理柔性,是应对内外部环境变化的重要能力。
晓初律师:调整机制与退出机制是公司治理机制中的重要补充机制,但是许多企业往往会忽视调整与退出机制的设置,而陷入发生事项无法推进、出现状况无法调和、退出难以实现等困境。
逸凡律师:在治理优化的执行过程中,动态因素的考虑是尤其必要的。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新要素或新情况的介入将导致家族企业在未来权益结构、利益相关者诉求变化方面应对能力不足,这毫无疑问会成为家族企业治理必须面对的一大问题。
胡弯律师:这个我们是深有体会的。此前跟进过一个家族(企业)参与的涉及多个投资方的大型投资项目,涉及上百亿元的投资额,但是在缺乏调整和退出机制的情况下,发生部分投资方后续拖延投资的情况,导致前期已经进行投资的权益方非常被动。
逸凡律师:这在投融资领域的合作中其实非常常见,就是新情况突发后,打破了利益格局,因机制缺失使得企业无法重归平衡状态,导致企业无法稳定发展乃至发生内部冲突。而除了外部合作外,对于家族企业的内部利益相关者而言,缺失调整与退出机制也是非常不利于家族和家族企业的。
退出机制同时也是在其他治理机制未能发生效应时的另一补充机制,通常是在出现权益僵局且未能实现有效调整的情况下,由利益相关方作出退出的选择。如在其他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成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之后,出现了其不适合继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的情况,若预先设置了相应的退出机制,则在该机制被触发的情况下,前述人员可按照退出机制的安排进行退出,避免再发生纠纷。
晓初律师:逸凡律师说的这些问题其实是家族(企业)的常见问题,若是可以预设完善的调整与退出机制,将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内耗与损失。
逸凡律师:正如我们此前讲到的一个逻辑——唯一的不变其实就是改变,随着家族(企业)的持续发展,其利益相关方将因企业所处发展阶段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需求与价值取向。家族企业、家族、家族成员的需求与价值取向将发生持续不断的冲突,家族企业治理通过一系列的调整或退出实现,可以使得三者之间的关系回归到一个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这是家族(企业)可以持续发展的一个基础要素,也是家族(企业)保持治理柔性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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