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律师:大军律师,可不可以这样理解,从某种意义上讲,家族企业也涉及合伙人以及合伙人关系的问题?
大军律师:当然!今天我想分享的就是这方面的一些思考。中国的家族企业,无论是两代创业发展型、夫妻共同创业型还是同代共同创业型,其创业者不都是我们所说的合伙人吗?他们在企业中的关系不都属于合伙人关系吗?
胡弯律师:这三种共同创业的家族企业类型当然存在合伙关系,这个我非常认同,但是对于单一创业型的家族企业如何理解合伙关系呢?
大军律师:单一创业型家族企业的合伙关系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
其一,即使家族企业由单一创始人创立,如果从家族企业传承的角度来看,家族企业未来必然会进入兄弟姐妹合伙经营或共同所有的阶段;如果能够传承到第三代,家族企业将会进入堂(表)兄弟姐妹合伙经营或共同所有的阶段,这是家族企业必然遵循的发展规律。
其二,已经创业的家族企业同样会与职业经理人、战略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发生关系,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即使不考虑第二种情形,仅从第一种情形来看,合伙人问题也是一个家族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传承的安排也可以理解为对未来家族企业合伙人及合伙人关系的安排,是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
东兰律师:看来对于家族企业而言,合伙人及合伙人关系的安排也是非常重要的。
大军律师:其实不仅在家族企业的层面合伙人及合伙人关系的安排是非常重要的,家族成员之间、家族委员会成员之间、家族理事会成员之间不也是一种合伙关系吗?(www.xing528.com)
家族成员之间与家族治理机构的成员之间的关系,其实也都可以理解为一种合伙关系,他们本质上就是合伙人,只是平时我们更关注家族成员间的血缘关系,没有从社会属性上给予更多观察而已。
胡弯律师:可不可以理解为,合伙关系的一些逻辑、原则及影响因素不仅对于家族企业股东是适用的,对于家族成员及家族治理机构成员也是同样适用的?
大军律师:原则上可以这样理解。只是与一般的合伙关系相比,家族成员之间、家族企业股东之间、家族成员与家族治理机构成员之间的这类“特殊的”合伙人关系的逻辑、原则及影响因素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已。
所以说,对于家族及家族企业而言,对于合伙人关系的认识、理解与把握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逸凡律师:合伙人关系的制度设计层面可能需要通过类似“阿里湖畔合伙人制度”这种具体案例展开讨论。今天我们更想从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合伙人关系这个角度,听听大军律师的分享,这样更利于我们在家族及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中对合伙人关系及相关工具的把握和运用。
大军律师:好的!为了便于讨论,这个问题将从企业层面而不仅仅局限于从家族企业的层面展开探讨。
就如同刚才讨论的,合伙人关系问题对包括家族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而言都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大部分企业事实上都是由合伙人共同拥有、经营或管理的,民营企业如此,家族企业如此,混合所有制企业同样也是如此。它们之间的区别无非是合伙人的来源不同,或者说合伙基础不同而已。
根据多年的观察与研究,影响和确定合伙人关系的要素可以概括为六个:理念、价值、感情、行为、控制和利益。最值得关注的是,这六要素不是静态的,而是不断变动的,这种变动也为合伙人关系的处理带来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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