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律师:大军律师显然是话里有话,看来还有其他维度的“共享共治”。
大军律师:东兰律师实际上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一些思考的。财富管理领域一直以来是以“分”与“合”作为交流与研究语境的,后来又演绎为将“分家”和“分业”与否作为探讨与实践的基本主张。
这似乎造成了两个思维定式:
其一,非“分”即“合”,非“合”即“分”的对立;
其二,形成“分家”与“分业”、“不分家”与“不分业”、“分家”与“不分业”、“不分家”与“分业”四个考量的角度。
难道真的只有这两个思考的维度吗?“分”与“合”是一定对立的吗?“共享共治”有没有其他层面或维度呢?
逸凡律师:请大军律师深入讲一下您的观点,我觉得很受启发,快“开窍”了。
大军律师:我可以确定你们已经开窍了。那我就以问作答吧。
“分”的是什么?是哪一个层面的“分”?
“合”的是什么?是哪一个层面的“合”?
可否从“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的层面考量“分”与“合”?
如果基于不同的层面考量,是不是可以出现一个新的维度,“分中有合”“合中有分”?
有没有这样的例子?
胡弯律师:这样的例子很多。
大军律师:我继续问。
如果从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这四个维度来看,如果将“共享”指向所有权和收益权,而将“共治”指向控制权与经营权,是不是多了两个维度?
如果将“共享”分别指向所有权或收益权,将“共治”分别指向控制权及经营权,是不是又可以增加两个维度?
如果我们只考虑“共享”,而不考虑“共治”,是不是又有不同的维度?反之是不是也是这样子的呢?(www.xing528.com)
有没有这样的例子?
东兰律师:这样的例子同样很多。
大军律师:我刚才说你们已经开窍了,不是开玩笑的。大家思考一下,其实我们在为家族(企业)进行顶层结构设计时遵循的不就是上面的思路吗?
我为什么一直强调逻辑的重要性,原因就在这里。这些年家族(企业)实践领域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如果没有一定的理论和逻辑支撑,是很难将我们的服务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的。
当然,家族如果不能够对这些基础逻辑有一定理解,同样我们也很难与家族在同一个“频道”上对话,达成基础性共识。这就是近些年一直在坚持将我们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并通过专著的形式不断发表的初衷。
逸凡律师:说起来很惭愧,很多时候我们的思考确实不够系统。其实能用来回答大军律师刚才问题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几乎每一个维度都有很鲜活的、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例子。尤其是我们自己在顶层结构设计中一直以来坚守的就是这样一个逻辑与方向。
大军律师:确实如此。其实我并不是否定“共享共治”,甚至也不想否定“财富共有”,我只是反对简单粗暴的逻辑,甚至直接将西方“经验”或古人“传统”照搬的“教条”与“迷信”。
时代变了,我们应当站得更高,从多层次、多维度去观察、思考与创新,这样才会有更广阔的视野,也会获得更多关于解决家族(企业)治理、顶层结构设计及财富管理问题的路径与方法。
思维、逻辑、路径、技术及工具的坚守与创新是统一的,没有任何矛盾,就如同“分”与“合”一样可以对立统一起来。
胡弯律师:下面还是请大军律师总结一下这部分内容的观点吧。
大军律师:其实我的总结就是一句话,对于家族(企业)而言,在家族顶层结构设计及财富管理中应当“合其当合,分其当分”。
具体操作层面还是再次强调以前多次强调的三个基本原则:
其一,保留合的能力,关注分的可能,适时而行;
其二,宜合则合,宜分则分,顺势而为;
其三,合之有道,分之有术。
总之,无论是什么解决方案,能够实现家族价值、家庭价值及个人价值的同步发展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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