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家族为主体实现上述财富四个权利的共享共治,想起来都觉得非常困难,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了,最关键的是这需要以财富共有为前提。毫无疑问,“共享共治”这是一个很高的境界与追求。我不想说“共享共治”不存在实现的可能性,但最起码可以说这个“境界”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当然,我并不反对家族保有“共享共治”这样的伟大愿景,我始终对保有这种愿景的家族及家族领导人保持最大的敬意!
逸凡律师:刚才还提到了“共享共治”,这个也是大军律师最近讲得比较多的一个角度。
大军律师:说得透彻一点,财富共有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家族选择财富共有模式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实现家族成员对财富的“共同享有、共同管理”,进而实现家族与家族成员梦想的协调与一致。
按照我们的观点,既然是财富,就会存在财富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四个维度的权利。以家族为主体实现上述财富四个权利的共享共治,想起来都觉得非常困难,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了,最关键的是这需要以财富共有为前提。这一点刚才已经讲过了,财富共有的时代结束了,所以家族财富“共享共治”的基础没有了。
毫无疑问,“共享共治”这是一个很高的境界与追求。但是,我们都有这个常识,追求的境界越高,实现的难度就越大,失败的可能性就越大。我不想说“共享共治”不存在实现的可能性,但最起码可以说这个“境界”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所以必须建议中国的财富家族不要轻易将“共享共治”这样的“乌托邦”作为财富规划、顶层结构设计的目标,最起码不应作为阶段性的行动目标。(www.xing528.com)
这个建议也许与很多家族的梦想未必一致,听起来好像不舒服,但这个建议一定是中肯的,是每一个家族都应当关注并认真思考的!
当然,我并不反对家族保有“共享共治”这样的伟大愿景,我始终对保有这种愿景的家族及家族领导人保持最大的敬意!
胡弯律师:显然您对家族“共享共治”目标的实现是悲观的,甚至认为是不可能实现的。
大军律师:其实也不尽然,我仅仅对家族所有权层面的“共享共治”是悲观的,换句话说,我对某些层面或维度的“共享共治”未必是悲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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