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地位必须平等。依据这一原则,必须普遍征税、平等征税、量能课税。在我国历史上,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税收怎样才算公平,在不同时期,往往标准不同,理解也不同。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方面的内容。
横向公平是相对于税收负担能力相同的人而言的,凡是税收负担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税收。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有三项衡量标准:一是按照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来衡量;二是以纳税人的消费或支出为标准;三是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所得为标准。在横向公平的要求下,不应当存在特殊的免税阶层,自然人与法人、本国人与外国人在课税上均应纳税,且相同税负能力的主体应当一视同仁。
纵向公平是指税收负担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税收纵向公平情况下,国家对纳税人实行差别征税的标准有两种:一是“受益原则”,主张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数量,根据纳税人从政府征税中获得利益的多少来确定;二是“负担能力原则”,即根据纳税人纳税能力大小来判断税负是否公平。(www.xing528.com)
当然,公平总是相对的,不同人对公平的理解也不同。例如累进税率比适用比例税率更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要求,但美国当代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对累进税制也提出了批评,认为累进税制“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管理问题”。他举例说,对一个第一年赚1万美元、第二年赚10万美元的人和一个两年中每年赚5.5万美元的人来说,依比例税制,两人缴纳的总税额是一样的,但依累进税制,第一个人就要比第二个人缴纳更多的税款。同时,他还论证了收入的边际效用递减原则和赞成累进税制的得益理论都无法证明累进税制的合理性。所以,波斯纳认为,如果我们“将比例税制(这可能会比累进税鼓励更多的生产活动,同时管理成本也较节约)和向低收入团体提供转移支付相结合,可能会使最贫困的人受益”。
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是一个对立统一的整体。横向公平对情况类似的人提出同等的要求,而纵向公平对不同情况的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共同构成了税法的正义观,缺失其中任何一项,税法的正义都无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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