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是一个法律概念。所谓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1]即法律概念必须是对法律因素共性的概括和总结。法律概念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认知功能,只有通过法律概念,才能将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加以整理和归类,相互区别开来,这是构建和发展任何法律体系所必须的。[2]一般来讲,法律概念的产生总是晚于其所涵盖的法律因素,总是先有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法律因素,再由相应的立法者或者法学家将这些因素进行总结,将它们的共性概括出来并选取适当的词汇加以表达,当立法者或者学者所采用的概括性词汇被社会所接受,一个法律概念便形成了。
第一,要定义税法的概念,就必须对税法的本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等进行清晰地把握,科学地定义税法的概念,必须建立在对税法的本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等诸多学术问题科学研究的基础之上。因此,研究法的概念和定义,就是研究其背后隐含的诸多学术背景问题。以民法为例,学者将民法定义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其实就是以民法的调整对象为标准对民法进行的定义。税法的概念实际上也是对税法诸多理论问题的概括和总结,是将其中特质性的、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特征概括出来形成的权威性范畴,研究税法的概念也成为研究税法理论问题的必要环节。
第二,在理论法学领域,最有研究必要的问题往往最有争议。很多理论问题在诞生之初,不同的学者对其会产生不同的解读。在不同的思想交锋和辩论中,理论问题逐渐变得成熟,直到发展出一个或几个得到学界公认的“通说”,这样的学术交锋才会相对平息从而画上句号。但是,一个问题一旦发展出“通说”,说明这个理论问题在学术研究中已经发展得相对成熟,这个问题的研究必定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对于税法基础理论的一些争议问题而言,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相关税法理论问题发展的时间尚短还不够成熟,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对这些问题研究的必要性。这些亟待研究解决的理论问题中,税法的概念问题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三,研究税法概念,对完善税法基础理论,发展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故而又称为“法官法”;而在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因而又称为“法学家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曾经大量借鉴、学习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法学家也起着重要作用,物权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立法过程中也包含着大量法学家的贡献。可以说,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成为法制发展的重要助力,税法理论问题的发展,也是我国税法制度发展的助力。因此,研究税法概念等问题,对发展我国税法有着重要作用。
有关税法的概念,国内外学术界有多种表述,这些表述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税法某些方面的内容做了一定的概括,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不足之处也同样存在。下面对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概念表述进行简要分析,有助于我们得出全面的、更为准确的关于税法概念的表述,并对其作恰当和充分的理解。(www.xing528.com)
《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税法是指“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这一定义说明了征税应该包括的某些基本要素,如征税对象、税率等,但显然没有触及税法的本质内容。《不列颠百科全书》将税法解释为:“政府当局凭以要求纳税人将其收入或财产的一部分转移给政府的条例。”[4]国内税法理论界关于税法概念有几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把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和制度等。这一定义的前半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税法的本质,但仍未能明确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后半部分用列举的方式描述了税法的基本表现形式,在规范的法律概念表述中却属多余。第二种观点认为,税法是规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收和缴纳税款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这一定义明确了税法的本质内容,但却将税收权限划分关系及其他税收关系排除在税法调整对象范围之外。综观上述有关税法概念的表述,其不足之处各不相同,但它们的一个共同缺陷就是表述的片面性,未能全面地反映税法概念的内涵。因此,我们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即“税法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法学界对部门法比较常用的定义方法,我们认为,税法就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对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税法是一个集合概念,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内涵广泛,不仅仅是一部单行法律。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实践中,税法都是由一系列单行法规所组成的,这些法律通过大量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出来,也有一些税收规范零星地散落在其他法律中,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的税法规范也有不同的位阶,效力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是,正是这些浩如烟海的税法规范共同构成了税法整体,它们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当然,最理想的状态是在税收立法逐渐成熟之后,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具体来说是通过法典编纂,将所有税法规范进行整理、修改和补充,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税法典。但是,税法典的编纂除了要求极高的立法技术之外,还要求有相对成熟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从目前来讲,我国进行税法典立法的条件还不够成熟,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税法都将以法律规范总称的形态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第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税法与税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税法以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税收关系必须在税法的调整下进行,税收关系经过法律调整会形成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即税收法律关系。
第三,税法属于一国的国内法。税法属于国内法,是由一国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一般只在本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虽然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为了避免跨国贸易中的重复征税等,各国一般都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形成了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税法(最典型的形式是“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但是,国际税法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属于国际法。一般认为,国际公法学才是本来意义上的国际法学,而其他只是在涉及国际的问题之意义上,才被列入国际法学。[6]由此可知,税法中绝大部分内容都仅在一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存在一些涉及国际问题的例外规定,这也是税法的组成部分,这些例外规定在涉及国际问题的意义上也被列入国际税法的规定,但是总体而言,税法属于一国的国内法是没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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