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分类,自亚当·斯密创立古典经济学派以来一直深受经济学家重视,并形成了“税系理论”。学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税种做了多种分类,对后世的税收和税法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现对各种分类简介如下:
(一)直接税与间接税
依据税负能否转嫁,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税负不能转嫁于他人,需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直接税,如各类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凡税负可以转嫁于他人,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间接税,如各类商品税。这种分类方法最早由法国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魁奈提出,后由英国著名学者密尔加以完善。
上述分类对于研究税收归宿、税法实效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税种分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税负转嫁是复杂的、有条件的,对此,美国学者塞利格曼有专门研究,奠定了税负转嫁理论的基础。
依据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凡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等为标准从量计征的税种,为从量税,也称单位税或“从量计征”;凡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从价计征的税种,为从价税,也称“从价计征”。
从量税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动的影响,计算简便,税负水平较为固定,如资源税。从价税直接受价格变动影响,有利于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多数税种为从价税。
(三)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这通常被认为是税收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由于征税对象可以分为商品(包括劳务)、所得和财产,因而税收也可以相应做出上述基本分类。
上述分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征税对象是税制的核心要素,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准,据此便于揭示和把握各税种的特征,同时,也便于发挥各税种的不同作用,完善其征管方法。因此,学者在理论上多重视此种分类,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在实践中也主要采用此种分类。本书也以此种分类为基础对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加以介绍。
(四)对人税和对物税
依据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
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一般认为以作为主体的“人”为基础并考虑个人具体情况而征收的税为对人税,如所得税;以作为客体的“物”为基础且不考虑个人具体情况而征收的税为对物税,如商品税。
依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归属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凡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经其授权的机关进行税收立法,且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税收,为中央税,也称国税;凡由地方权力机关通过立法决定征收,且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为地方税,简称地税。此外,有时某些税种的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分成比例共同享有,这些税种便统称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简称共享税。(www.xing528.com)
(六)价内税和价外税
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凡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之中包含有税款的税,为价内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凡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为价外税,如增值税。
价内税的税款是作为征税对象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该税款需随商品交换价值的实现方可收回。并且,随着商品的流转会出现“税上加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价外税比价内税更容易转嫁,且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七)经常税和临时税
依据税收的征收期限和连续性,税收可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凡为保证国家经常性的费用支出而依法长期、连续课征的税,为经常税;凡为实现某种特殊目的,或因国家处于非常时期而在一个或几个财政年度内临时特别征收的税,为临时税。各国现行的税种绝大多数为经常税,但经常税一般是由临时税演变而来的。
(八)独立税和附加税
依据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附性,税收可分为独立税和附加税。凡不需依附于其他税种而仅依自己的课税标准独立课征的税,为独立税,也称主税。多数税种均为独立税。凡需附加于其他税种之上课征的税为附加税。狭义上的附加税仅指以其他税种的课税额作为自己的课税标准的税;广义上的附加税还包括直接以其他税种的课税标准作为自己的课税标准的税。我国的附加税主要有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等。
(九)实物税和货币税
依据税收收入形态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凡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为实物税;凡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为货币税。实物税主要存在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时代和国家;货币税则是今天市场经济国家最普遍、最基本的税收形式。
(十)财政税与调控税
依据课税目的的不同,可以把税收分为财政税与调控税。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除上述分类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分类,如依据税收用途的不同,税收还可分为一般税和特别税。凡仅用于满足一般财政需要的税即为一般税,也称普通税;凡用于满足特定经费需要的税,即为特别税,也称目的税。此外,还有学者将税收分为:国内税收与国际税收;工商税收、农业税收与关税税收;配赋税与定率税;期间税与随时税;累进税与累退税;等等,限于篇幅,不再逐一介绍。
除上述理论上的分类以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还以征税对象为分类标准,将其成员国的税收分为六类:①所得税,包括对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的课税;②社会保险税,包括对雇员、雇主及自营人员的课税;③薪金及人员税;④财产税,包括对不动产、财富、遗产和赠与的课税;⑤商品与劳务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销售税、消费税和进出口关税;⑥其他税。上述分类亦可进一步概括为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三个主要的税类,对税收分类的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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