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国货政策,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法定程序优先购买国内服务、货物及工程的国家法律政策体系。《政府采购法》第10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以及为在中国境外使用采购的,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纵览各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国货政策制度一般包括采购主体、采购标的、国货认定标准、例外规则、采购程序、监督执行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政府采购国货政策包含三个层次的构成要件:其一,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包括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如各种基金会等公共机构或准公共机构。应将采购主体的公共性与采购所使用的资金的公共性结合起来,并按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为主,兼顾采购机构的公共性这样一个原则来确立政府采购的主体。其二,政府采购标的是符合法定标准的广义上的“国货”,既包括可移动的商品、物资即动产、不可移动的工程或不动产,又包括智力成果以及劳务或服务。其三,政府采购国货的行为方式,既包括通过支付对价以获取供应商的物资或商品,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也包括获取服务或劳务,还包括获取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等智力成果权。政府采购国货优先政策的存在是基于以下原因的。
第一,国货优先政策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没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经济危机的风险处于可控的状态。”[12]“由国家来取代个体承担起对国家之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国内经济运行秩序与国际上该国经济主权的保护责任,亦为经济法范畴的安全理念。”[13]可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一国政府的重要责任,实施国货政策可以依法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国家战略核心领域,有效维护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第二,国货优先政策是实现政府公共职能的需要。公共经济学原理认为:“市场机制并不能保证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这就需要政府运用公共经济政策来对资源配置进行再调整,从而实现总量经济效率。”[14]依据政府公共管理理论,政府采购具有鲜明的政策功能,表现为政府利用国家公共资金,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前提下,应实现一定的国家社会经济调控目标。《政府采购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发展,是履行公共经济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政府采购承担着支持振兴民族产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任,支持着国内产业自主创新、国内环保产业发展等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三,国货优先政策是遵循政府采购国际惯例的需要。考察国际条约及国外立法实践可知,政府采购国货政策也是一条重要国际惯例。“政府采购协定”(GPA)的实践也表明,加入GPA并不妨碍GPA成员的国货政策实施;中国正处于加入GPA的谈判过程中,依据国际惯例及本国法律,当然可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国货优先政策。政府采购制度完备的国家或地区通常从法律上对国货标准进行明确界定,并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国货优先政策,扶持国内产业创新发展。例如,美国于1933年即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美国政府购买本国的货物和服务,除非有关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断定本国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不合理”,或者如果购买将不符合美国的公共利益。
要落实政府采购国货优先政策,除了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还要重视国货文化塑造与培育。[15]大力培育保护国货、使用国货、采购国货的主导文化,是实现政府采购政策性功能的社会文化基础。政府倡导采购国货的观念和文化,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其他主体的采购行为,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形成一种国货精神与文化。[16]因此,要运用宣传、教育、惩戒等方式,树立正确的政府采购价值取向;强化政府部门和机关单位的热爱国货、使用国货、采购国货的意识和观念。通过政府采购国货的积极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全体国民牢固树立热爱国货、支持民族产业发展的理念。在舆论引导和制度建设上,抑制克服崇洋媚外的社会大众消费心理,有效减少或消除鄙视国货、歧视国货等不良现象。对政府采购中不计成本地未加审批片面采购高功能、多功能进口产品,如汽车、电器、软件等产品的;对法制观念淡漠,不按照法律办事,或者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逃避采购国货义务的,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贯彻购买国货政策有力,促进民族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部门,可依法进行必要的精神与物质褒奖。政府采购各部门应牢固树立对纳税人的资金使用、对民族产业发展等的强烈责任感,将政府国货采购政策主动贯彻到实际采购活动之中。
[1]参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楠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72~173页。
[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楠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89页。
[3][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陈福生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41~542页。
[4]参见卢文莹:《中国公债学说精要》,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5]参见[美]詹姆斯·M.布坎南:《民主财政论》,穆怀鹏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50页。
[6]卢文莹:《中国公债学说精要》,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www.xing528.com)
[7]参见[英]李嘉图:“公债论”,载[英]彼罗·斯拉法:《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4卷),寿勉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5页。
[8][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若干对社会哲学的应用》,赵荣潜等译,世界书局1936年版,第74页。
[9][日]坂入长太郎:《欧美财政思想史》,张淳译,中国财政出版社1987年版,第310页。
[10]参见[英]道尔顿:《财政学原理》,杜俊东译,正中书局1954年版,第162页。
[11]See Francis Fukuyama,Political Order and Political Decay:from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to the Globalization of Democracy,International Creative Management,Inc.,2014,p.53.
[12]叶卫平:“国家经济安全的三个重要特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11期。
[13]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14]顾建光等:《公共经济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2页。
[15]参见吴宏伟、吴长军:“社会公共利益视角下政府采购国货优先政策的完善进路探析”,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9期。
[16]参见徐焕东:“关于政府采购国货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政府采购》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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