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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争议解决方法 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进展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采购争议是指供应商与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纠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政府采购争议解决方法
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进展

政府采购争议是指供应商与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纠纷。为及时、有效、公正地解决纠纷,疏通政府与供应商之间的供求关系,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以下解决途径:

(一)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www.xing528.com)

(三)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l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四)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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