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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一项复杂的活动,涉及多方主体,这些主体统称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立法将采购代理机构纳入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中的原因在于,我国政府采购是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特别是集中采购中,对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种类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主要分为三类,即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他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作用。

1.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他们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需方,在政府采购中居于主导地位。

各国的政府采购具有不同的模式,有的国家实行集中采购模式,即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均由一个部门负责;有的选择分散采购模式,即采购由需方自主进行。我国政府采购采用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设立或认可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以采购人的名义,代为政府采购活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3.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www.xing528.com)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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