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通过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制,促进各级国家机关有效行使职能、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充分发挥财政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所谓政府采购,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政府对维持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依据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照采购主体的不同,采购分为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非政府采购又称私人采购,自然人、一般情况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采购行为均属于私人采购。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主体一般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我国主要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即由纳税人交纳的税款所形成的财政资金;三是采购程序的法定性,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有严格的限定性;四是采购目的的公益性,政府采购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1782年英国政府首先设立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之后该局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资。英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随着政府采购制度作用的发挥,对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先是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引入该制度,近二三十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从各国政府采购制度运作的实践看,政府采购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一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开支;二是保证采购对象的质量,采购单位可以得到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保障国家机关有效行使职能;三是有利于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措施的实施;四是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五是有效抑制腐败,遏制采购中的权钱交易和其他腐败行为。(www.xing528.com)
政府采购制度所具有的作用使其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推行和不断完善。随着1994年部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和联合国贸易委员会通过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实施,一些国家的政府采购进一步向规范化、国际化发展,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政府采购已成为许多国家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制度。
我国从1995年开始政府采购制度的试点工作,之后,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到2000年政府采购已在全国推开。政府采购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政府采购在发展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范围偏小,运作不规范,各地发展不平衡,采购的争议和纠纷不断出现等。为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该法共9章88条,分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政府采购法》必将在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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